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

发表日期:2005-07-20   创建者:admin

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资产权〔2005〕12号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省管企业、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股股东要积极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股权分置改革的工作要求,充分的论证,综合平衡各方利益。要研究分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持股的最低比例,既要维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也要考虑国有股股东的承受能力和整个企业前景发展需要,以及对国有股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同时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股股东、上市公司,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要加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事先沟通,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按国有股转让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由我委转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三、为全面了解我省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做好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请各省管企业、各市国资监管机构组织填报《山东省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基本情况表》(附后),并于2005年7月20日前上报我委。

    四、各省管企业,各市国资监管机构要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告知我委。

 

  附件:1、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2、山东省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基本情况表

        3、山东省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基本情况表填报说明

 

 

 

 

〇〇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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