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占有产权登记须知

发表日期:2005-07-28   创建者:admin

企业占有产权登记须知(一)

一、下列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申办现企业国有资产占用产权登记: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二)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四)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二、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办理占用产权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填报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企业国有资产占用状况补充资

料和企业长期投资情况表;

(二)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或有关企业成立的证明(1990年以前成立的企

业,提交企业演变过程的说明);

(三)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有关部门核定的200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原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已经核准颁发的产权登记表证原件(未

办理国产权占有登记或已办理国产权占有登记但表证原件遗失的企业,提交说明

原因的文件);

(六)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

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表证原件;

(七)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

的相关资料、文件;

(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注:

1、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应当补办占有产

权登记后,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2、上述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应为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使用A4纸装

订成卷,附加目录清单。

3、企业产权归属不清或发生产权纠纷的,由产权持有单位提出暂缓产权登

记申请。待产权界定或产权纠纷调处后,再补办产权登记。

 

 

 

 

 

 

 

 

 

 

企业占有产权登记须知(二)

一、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下列企业,应当申办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二)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四)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二、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批准出资设立企业的文件;

1、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投资兴办辅业性项目和企业,必须符合

其发展规划,其出资报经省国资委批准;

2、暂由省直各部门、单位管理的企业,投资兴办企业其出资须经省直各部

门、单位批准,但原则上不再投资开办主业以外的企业;

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兴办新的企业,其出资须经省财政厅批准。

(二)企业填报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三)企业章程(草案)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

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提

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注:

1、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

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

2、上述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应为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使用A4纸装

订成卷,附加目录清单。

3、持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的占有产权登记表,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产权登记

机关领取产权登记证。

 

 

 

 

 

 

 

 

 

 

 

 

 

 

 

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须知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改变的;

(二)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申请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的申请文件;

(二)企业填报的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

(五)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

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七)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八)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

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九)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注:

1、上述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应为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使用A4纸装

订成卷,附加目录清单。

2、企业发生企业名称改变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

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3、企业发生企业组织形式或级次发生变动、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国

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等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股

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企业注销产权登记须知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时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或上级单位批准之日起30

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二)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所出

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

清算机构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四)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应当自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或上级单位批准后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

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二、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出资人代表提交的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文件;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三)企业填报的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四)批准产权注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

(五)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注:

1、上述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应为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使用A4纸装

订成卷,附加目录清单。

2、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所出

资企业将经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

产权登记办理主体和程序

一、产权登记办理主体

1、已由各级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各企业集团公司或总公

 

司为单位负责办理产权登记;

 

2、暂由各部门、单位管理的企业,由部门、单位统一向各级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负责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产权登记办理程序

1、企业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准备有关文件资料。

 

2、各产权登记办理主体对下属企业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审查无误

 

后,向产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产权登记机关对企业申报的文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4、产权登记机关对受理后的产权登记文件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

 

5、产权登记机关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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