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工作的通知
鲁国资产权〔2006〕24号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省管企业,各市国资监管机构:
根据我委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05〕2号)的有关规定和意见,现就做好2005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管企业”),由该企业负责组织权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工作;暂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的企业,由省直各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其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工作;市属及市属以下国有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工作由各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
二、本次年度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省管企业、应在4月30日前,完成所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自查工作,并向省国资委报送汇总分析报告;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在完成本级企业产权登记自查和抽查工作的基础上,于5月31日前向省国资委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省国资委将于9月30日前组织抽查。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是否办理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并换发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二)企业因改制、划转、解散等原因引起企业名称、组织形式、级次、国有资本额以及出资人发生变动,而申办国有资产变动、注销产权登记情况;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保管及建档情况。
四、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三)企业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对本次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并于6月30日前补办相关手续。逾期未整改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其对外投资、资产划转、资产评估、改组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等事项时,企业必须提供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产权登记证。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