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工作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省管企业,各市国资监管机构: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和省国资委鲁国资产权〔2006〕24号、鲁国资产权〔2006〕38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补充占有产权登记资料信息、填报《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状况情况表》和《企业长期投资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 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一)时间安排
从2007年起,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省管企业、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完成所属企业上年度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工作,并向我委报送年度检查分析报告。我委将于每年9月30日前对上述工作进行抽查并通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是否办理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并换发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企业因改制、划转、解散等原因引起企业名称、组织形式、级次、国有资本额以及出资人发生变动,申办企业国有资产变动、注销产权登记情况;
3.企业未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擅自改制、划转以及更换出资人引起的国有资产(本)变化情况;
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和相关资料及产权登记证的保管、建档情况;
5.其他与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如企业长期投资等)相关的情况。
(三)存在问题的整改
对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省管企业、各市国资监管机构要认真组织整改,并于每年6月30日前补办相关手续。对逾期未整改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 企业产权登记资料情况表的填报
(一)填报范围
已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填报本情况表。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管企业),以各企业集团或总公司为单位组织填报;暂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的企业,由各部门(单位)统一组织填报;市级以下管理的企业由各市国资监管机构组织填报。
(二)填报要求
1.本情况表以上年度审计后的会计报表数为基础填报,要做到表内数字真实、完整、准确。
2.为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资料信息填报工作的有序进行,及时更新相关数据,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省管企业对企业填报的情况表,在认真核实有关数据和企业长期投资情况的基础上,录入电子表格并汇总,每年5月31日前,将汇总情况表连同电子表格一并上报我委(产权管理处)。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在认真核实有关数据的基础上,直接录入并调整原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中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状况补充资料》和《企业长期投资情况表》,并将调整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以及变动、注销产权登记数据于每年5月31日前上报我委(产权管理处)。
3.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其集团母公司数按合并会计报表数填列,但长期投资的数字按合并前报表数据填列,并加注说明。
三、有关要求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在办理企业产权界定、对外投资、资产划转、资产评估、改组改制和国有股权转让等审批或备案事项时,必须审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附件: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状况情况表
2.企业长期投资情况表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