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东为其他暂不流通股股东垫付对价有关问题通知

发表日期:2007-06-06   创建者:admin

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

国有股东为其他暂不流通股股东垫付对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资产权〔200712

 

各省管企业,各市国资监管机构: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东为其他暂不流通股股东垫付对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产权函〔2007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存在国有股股东为其他暂不流通股股东垫付对价情况的上市公司,被垫付对价方要求解除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条件时,应就偿还垫付股份事宜与国有股股东协商并签署有关偿还协议。

二、国有股股东应按照股权分置改革时批复的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内容,审查被垫付对价方的股东主体资格以及其所持股份不存在瑕疵等情况。如被垫付对价方以现金方式或双方认同的其他方式偿还垫付对价的,国有股股东应考虑被垫付对价方提出申请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价格等因素,就偿还价格与被垫付对价方协商一致。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按照出资关系逐级将上述有关情况上报省国资委备案。上市公司董事会受被垫付对价方委托,申请解除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条件时,须取得省国资委出具的《山东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被垫付对价方解除所持股份限售条件备案表》后,方可到证券交易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事宜。

 

附件:1.《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东为其他暂不流通股股东垫付对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产权函〔200725号)

2. 山东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被垫付对价方解除所持股份限售条件备案表

      3.《备案表》填表说明及申请解除所持股份限售条件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二○○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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