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通知
鲁国资产权〔2007〕21号
各省管企业: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省管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对省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坚持权责清晰、量力而行的原则。捐赠的财产应当是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企业捐赠应考虑自身条件和经营状况,符合公益目的,明确捐赠意愿和用途。
二、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等,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三、企业对外捐赠,原则上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权属企业未经集团公司同意不得实施对外捐赠。
四、省政府组织的捐赠,以及省国资委牵头组织的捐赠,企业应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五、对慈善机构和社会上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体的捐赠,以及重大自然灾害危及群众生命安全、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的捐赠,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积极参与。企业捐赠事项须由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其中,一次性捐赠财产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年度捐赠财产价值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累积超过150万元(含150万元)的,经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审议,报我委备案同意后实施。
六、对其他公益性事业单位或机构确需进行捐赠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其中,一次性捐赠财产价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或年度捐赠财产价值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累积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经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审议,报我委备案同意后实施。
七、企业对外捐赠,一般应由经办部门根据捐赠要求提出捐赠方案。财务部门就捐赠对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就捐赠问题进行审议。省国资委派驻财务总监的企业,还应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根据规定需申请备案的,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组织实施。
八、企业向省国资委备案捐赠事项需提交的材料。
(一)对外捐赠的申请文件;
(二)捐赠方案;
(三)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四)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决议;
(五)省国资委派驻财务总监的书面意见;
(六)其它需提交的资料。
九、企业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或完善本企业对外捐赠的有关管理规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将上年度企业对外捐赠情况书面报告我委。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