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文件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6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12月14日就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强调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严格实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国有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努力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发现价值、决定价格的功能,使国有产权实现价值最大化。加快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确保信息异地同步发布,实现信息标准化,扩大交易信息量,加快信息传递速度,提高成交率。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国有产权交易监管,要求各级国资、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加强对产权市场的统一规划,健全产权交易机构和市场体系,推进企业国有产权的规范交易和市场化交易。
为贯彻落实《意见》,我委于2008年1月30日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07〕99号文件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08〕6号),就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统一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行会员代理制,构建全省统一的产权交易信息网络平台,创新服务,做优做强山东产权交易市场。
(产权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