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国资产权〔2007〕26号

发表日期:2008-02-28   创建者:wangsq

各省管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国资监管机构: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国有单位证券账户备案制度,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信息库。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日内,国有股东应将其已开设的证券账户情况,填写《国有股东证券账户基本信息备案表》(见附件2),逐级上报省国资委备案。本通知下发后,国有单位新开设证券账户的,应加设国有股东标识并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在开设证券账户后的7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省国资委备案。

二、定期核查国有股东标识登记情况,动态管理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信息。请各省管企业和省直部门、市国资监管机构严格管理国有股东证券帐户,每季度终了,集中核查国有股东标识的加设、变更和注销等情况,发生变动行为的重新填写《国有股东证券账户基本信息备案表》。核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季后15日内连同更新的国有股东信息一并上报省国资委。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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