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管企业,各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国资监管机构: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以加强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目的,严禁投机炒作股票。
二、省管企业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购买、通过协议方式或其他合法途径等任何方式受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须在内部决策后5个工作日内,将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报送材料参照《暂行规定》),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各省直部门、市国资监管机构管理的国有单位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由省直部门或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单位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四、国有单位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具有控股权的或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通过协议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与转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逐级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国有单位实施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的、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等行为的,参照上述协议受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国有单位应将受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省国资委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
附件:1.《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
2. 国有单位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或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备案表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