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8-03-05   创建者:wangsq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渠道,扩大信息覆盖范围,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有关要求,国务院国资委下发了《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32号)。决定在国务院国资委选择的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

《通知》强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收受让方是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关键环节。要求各中央企业和试点机构高度重视信息发布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信息联合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拓展发布渠道、创新发布方式,进一步提高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成效。

《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可根据拟转让国有产权项目的具体情况,委托一家试点机构负责组织产权交易活动,接受委托的试点机构应在本机构网站上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同时,将相关信息提交给其他试点机构,由其他试点机构在其网站的联合发布信息专栏同步发布。各试点机构应按照有利于扩大信息覆盖范围的原则,共同选择一家以上全国性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发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

《通知》重申,各试点机构应当按照建立信息联合发布制度的要求,不断创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方式和交易组织方式。并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内容的审核把关。

《通知》指出,各试点机构所在地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其他省级国资监管机构也应当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对所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

我处接到通知后高度重视,目前已着手指导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根据《通知》精神,研究完善我省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的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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