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省管企业,各市国资监管机构: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和省国资委鲁国资产权﹝2006﹞24号、鲁国资产权﹝2006﹞38号、鲁国资产权﹝2007﹞1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07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一)检查的范围。
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它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含上述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
(二)检查的组织实施。
暂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的企业,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其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工作;省管企业负责组织其权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工作;各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市属及市属以下国有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工作。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本次年度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省管企业应在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所属企业及所管理企业产权登记自查工作,并向我委报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汇总分析报告;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在完成本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自查和抽查工作的基础上,于2008年5月31日前向我委报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汇总分析报告。在上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汇总分析报告的同时,上报鲁国资产权〔2007〕7号通知要求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状况情况表”和“企业产权投资情况表”。我委将于9月30日前组织抽查。
(四)检查的主要内容。
1.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是否办理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并换发了新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
2.企业因改制、划转、解散等原因引起企业名称、组织形式、级次、国有资本额以及出资人发生变动,申办企业国有资产变动、注销产权登记情况;
3.企业未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擅自改制、划转以及更换出资人引起的国有资产(本)变化情况;
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和相关资料及产权登记证的保管、建档情况;
5、其他与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如企业长期投资等)相关的情况。
(五)存在问题的整改。
对本次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省管企业、各市国资监管机构要认真组织整改,并于6月30日前补办相关手续。
二、有关要求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落实承办部门,认真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日常处理及年度检查工作。
(二)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在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对外投资、资产划转、资产评估、改组改制和国有股权转让等审批或备案事项时,必须审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为提高我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质量,更好地调动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从2008年起,我委将对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具体考核评比表彰办法另行制定。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