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国有控股股东: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国资委和监察部三部门《关于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相关业务中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有参与单位信息管理的意见》(证监发〔2008〕8号), 规范国有控股(参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方面的信息管理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信息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
各国有控股(参股)股东要认真学习《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做好信息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保密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保密工作水平。
各国有控股(参股)股东要加强领导,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在主导或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工作过程中,加强对涉及的各个环节重要信息的管理。同时,在启动上述工作前,应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并按照工作进度做好相关信息公告前每个工作环节的保密工作。
二、依法确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及时准确地做好信息公开披露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经营及财务、分配方案、重要人事任免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属于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在启动工作前要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
各国有控股(参股)股东在主导、指导、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工作中,其讨论的相关方案、形成的相关意向、签署的协议或意向书,存在或即将产生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股价时,并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防止因相关信息泄露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一旦出现相关信息泄露、市场传言、公司股价发生异常波动等情况,相关国有控股(参股)股东应督促、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和澄清相关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交易停牌,尽快消除不良影响。各国有控股股东应将有关信息同时报告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三、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
根据《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严禁使用本人、亲属或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将消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严禁非参与人员利用职权及亲属、同事、朋友等关系人打听和非法获取相关信息。各国有控股(参股)股东在实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工作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尽量减少信息的传递环节。
四、加强法律宣传和舆论引导,处理好新闻报道与信息披露的关系
各国有控股(参股)股东要加大对《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进一步增强有关方面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同时要结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中出现的内幕交易、信息泄露典型案例,组织专题讨论,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各国有控股(参股)股东要督促上市公司与指定信息披露的相关媒体做好协调,严格信息保密工作,保证遵照规定要求,及时配合完成相关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信息的公开披露。同时,各国有控股(参股)股东要统一、规范信息发布渠道,严格审查其内部信息快报、网站等媒体的信息刊发内容,凡是涉及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容,一律不得在信息公开披露前报道,有关参与人员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任何新闻媒体的采访或问询。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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