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国资委: 2007年,在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帮助下,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深化企业改革,完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在产权登记管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等方面又有了一些新的改进和提高,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 、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为目的,扎实开展产权登记工作
(一)规范产权登记办理流程,实现产权登记业务标准化。根据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要求,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事项重新进行了梳理,在原来的基础上,分门别类研究细化出已取得法人资格企业占有产权登记、申请取得法人资格企业占有产权登记、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等八个子流程,明确了每个流程的办理时限,通过省国资委网站、印发书面材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初步实现了产权登记工作的标准化审查,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组织开展境外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初步实现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制度的全覆盖。2007年,我们在总结近年来境内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了对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研究,研究下发了《关于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的范围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我省国有单位或企业在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境外企业和境外企业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子企业。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办理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股权委托协议和公证手续,再办理境外企业产权登记。在下发通知的同时,我委还研究制订了《山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相应的制度保障。
(三)加强对产权登记资料真实性的审查,确保产权登记内容准确无误。要求企业主管部门、各级企业将产权登记工作层层分解,指定专门部门,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企业在报送产权登记申请时,必须经所在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方可报送。在内容审核上,强调资料的真实性和连续性,如在办理产权登记申请以前存在产权关系变化的,需要提交企业演变过程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还需要提交企业对外提供担保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资料等。为保护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要求因产权转让办理产权变动、注销登记企业,必须提交职工安置补偿金发放情况的原始资料,发放到位的方可办理相关变动、注销手续。通过加强对产权登记资料真实性的审查,提高了产权登记资料的权威性,产权登记表证的公信作用逐步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认可和接受。通过产权登记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有机结合,进一步规范了企业改制行为,有效保障了改制企业各方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对顺利开展国资监管工作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四)认真部署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加强监督指导。连续两年下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为使检查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企业隶属关系,将检查工作分解落实,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省有关部门和各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分别形成检查报告,省国资进行汇总分析。同时,还针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提出了检查的重点内容,对企业办理变动和注销产权登记情况,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企业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情况等都提出了明确的检查要求。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开展,不仅使这项工作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而且对全面了解和掌握全省国有资产的分布与变动情况,提高产权登记资料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起到了促进作用。
通过上述工作,我省产权登记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07年底,全省共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4133户,其中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41户,二级企业711户,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582户,市及市以下企业2161户。07年度办理产权登记598户,占累计登记户数的14%。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省有关部门和企业的产权管理意识明显增强,企业产权关系逐步理顺,基本掌握了国有资本的结构和布局,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产权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以增强控制力为重点,切实加强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国有股份转让、受让和标识管理的3个文件规定,结合我省上市公司的实际,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贯彻意见。一是国有股东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时,当出现国有第一大股东处于相对控股地位(含35%)以下的上市公司,其国有控股或参股各股东拟转让股份的;国有第一大股东处于相对控股地位以上的上市公司,其国有控股股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一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3%的;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后,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控制权转移的,国有股东应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省国资委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实施。二是国有控股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涉及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对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作了补充,要求受让方还应是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理念的产业性公司,并承诺支持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在一定期限内不向第三方转移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三是要求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行为,均应通过经国务院国资委认可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实施。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国有股东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具备的条件,应符合转让方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的要求,并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告。四是要求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股东要结合实际,从保证国有资本控制力和促进上市公司发展的需要出发,研究提出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经确定的最低持股比例是国有股东在一定时期内的持股底限,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时,均不得低于该持股比例。五是对国有单位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具有控股权的或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通过协议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与转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逐级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此外,我们还建立了上市公司国有股及基本情况快报制度,对上市公司股权变化情况进行及时监控,规范操作。
三、以产权交易市场整合为契机,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各项制度
(一)着力推动产权交易市场整合,逐步形成全省统一的交易体系。我们会同省监察厅、工商局、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制订了《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并通过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该文件的下发,标志着我省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为平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行统一监管机构、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审核鉴证、统一收费标准“五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初步形成。根据意见精神,省内地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只能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及其办事处进行。原各市产权交易机构,由所在市国资监管机构推荐,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加挂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办事处牌子,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办事处名义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同时规定实行交易代理制,从2008年7月1日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均由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代理。各办事处同时具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资格,代理除在本办事处进行的其他国有产权交易业务。为做好新的交易体系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工作,经省物价局批准,重新修定了产权交易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研究制订了《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办事处管理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实现了新的交易体系下各项工作的平稳过渡。
(二)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产权监管体系。一是针对职工和管理层在所监管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出资较为普遍的情况,开展了对所监管企业职工和管理层省管企业领导人员持股情况调查。目前,调查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下步将通过分析企业负责人和职工持股形成的原因,区别不同情况研究制定处理措施。二是结合《山东省省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下发后企业反映的情况,部署开展了省管企业对外担保情况调查。要求各省管企业对自身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的担保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该办法下发以后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梳理整改,为修订完善省管企业担保管理制度提供了依据。三是加强省管企业捐赠管理。研究制订了《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通知》,强调企业对外捐赠,原则上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权属企业未经集团公司同意不得对外捐赠,并对省管企业对外捐赠工作实施备案管理,企业应于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将上年度企业对外捐赠情况书面报告省国资委。四是根据改制企业遗留问题和对职工安置费用支付不规范问题,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改制企业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支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解决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该通知规定,核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须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前,用现金向职工一次支付完毕,不得拖欠,并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改制企业职工预留的、需要在未来分期支付或交纳的劳动保障费用,原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原主管部门(单位)可与改制企业通过签订《预留劳动保障费用管理协议》,约定预留劳动保障费用的管理和发放方式,明确享受预留劳动保障费用人员范围、管理内容、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从而保证各项费用的及时发放。
四、加强评估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评估行为。转发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并结合我省评估管理工作实际,提出贯彻要求。对评估管理工作权限划分、破产企业评估程序、境外国有资产评估、审计评估报告中应当注意的重大问题以及收益现值法应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二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改制企业审计和评估报告模版,进一步规范改制企业审计和评估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完善改制企业审计和评估工作程序,提高改制企业审计和评估工作质量。
(二)改进审核方法,提升审核效果。严格审核工作程序,对每一个评估项目都坚持做到初审、复审、复核,不因项目小而简化审核程序。对大额项目改进审核方法,在全面细致审查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同时,延伸审查其工作底稿。通过对工作底稿与报告的对比,找出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延伸审核范围,在重点审核评估结果公允性的同时,关注评估项目经济行为的合理性,确保评估项目核准后经得起检验。
(三)加强学习研究,提高业务水平。针对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邀请有关专家就新准则与原准则不同的章节内容进行了培训,并重点学习了新准则的实行对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有效增强了评估工作人员履行有关产权管理、评估管理、上市公司股权管理等工作职责的业务能力。继续研究企业价值评估课题,将课题研究成果在工作中加以推广运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2007年在适宜于收益现值法的13个评估项目中有8项评估项目采用收益现值法为主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89.38亿元,而对应的重置成本法评估结果为80.60亿元,收益现值法评估结果比重置成本法评估结果高出10.89%。
2007年我委共审核完成资产评估核准备案项目92项,审计前资产总额367.52亿元,净资产100.33亿元;审计后资产总额368.35亿元,净资产102.17亿元;评估后资产总额431.86亿元,净资产175.68亿元。评估后资产总额比审计前增值64.34亿元,增值率17.51%;净资产增值75.35亿元,增值率75.10%,其中经我委审核净资产增值10.32亿元,占净资产评估增值总额的13.70%。
五、积极研究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我们及时接受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工作进展、思路、编制原则等方面的指导,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的精神,借鉴吉林、安徽、上海、北京等省市的经验和做法,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从建立的原则、各部门的管理职责、预算的内容、编制程序、执行和调整、决算、经营预算的专户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形成在我省《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部门、经营预算的内容、支出资金拨付程序管理等方面取得一定的突破。
附件:1.山东省国资委1-4季度企业国有产权管理信息
2.山东省国资委4季度企业国有产权管理信息
3.1-4季度产权登记企业组织形式表
4.4季度产权登记企业国有资本分布状况表
5.1-4季度产权登记企业组织形式表
6.4季度产权登记企业国有资本状况表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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