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对处理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提出指导意见

发表日期:2005-05-10   创建者:admin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省管企业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省管企业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省国资委制定下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处理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指导意见对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防、处理、备案和协调等工作进行了规定。指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包括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省管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以及其他涉及出资人和省管企业重大权益或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法律纠纷。要求,省管企业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分工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省管企业应当将本企业及权属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及时报省国资委备案。省国资委可采取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分析案情、出具法律文件、调解等方式,对具备条件的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予以协调。此外,指导意见还对责任追究和监督检查进行了规定。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处室分布  |  交通路线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5号

邮政编码:250100  联系电话:0531-85103631  传真:0531-85103633 Email:bgs@sdsgzw.gov.cn

技术支持:山东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