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的通知

鲁国资法规函〔2005〕13号

发表日期:2005-06-13   创建者:admin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管企业:

继续教育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提高企业法律顾问整体素质和执业水平的重要途径。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等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继续教育应当以企业法律顾问专业知识的更新、补充和能力的拓展、提高为主,可以采取脱产培训、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组织企业法律顾问学习新理论、法规、业务和案例,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参谋能力和实务操作水平。企业法律顾问在注册有效期内均应参加由省或市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的人员范围。2005年继续教育的范围,包括1998年、2000年、2002年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五年后第一次申请注册者,须参加继续教育并经注册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三、继续教育的职责分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工作由省、市国资监管机构分别组织实施。省国资委负责培训省管企业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各市国资监管机构按属地原则,负责培训省管企业以外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驻鲁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参加所在市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也可以参加中央企业集团总部组织的继续教育。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可按照职责分工自行或与有关机构联合组织继续教育,也可委托当地培训机构组织。企业法律顾问所在单位要保证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费用和条件。

四、继续教育的管理认证。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管理,凡在省国资委申请再次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时应当交验《山东省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证书》。证书由山东省国资委统一印制,各市国资监管机构按需申领颁发,证书上记录持证人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并由省、市国资监管机构签章证明。驻鲁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到省国资委申请再次注册时,应当持有《山东省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证书》或中央企业集团总部签章的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五、继续教育的组织要求。各市国资监管机构接此通知后,应当抓紧筹备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确保这项工作于8月底前结束,9月份按时到省国资委办理再次注册备案。各市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继续教育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提前安排好师资和培训内容,保证教育质量,不得乱收费。

省国资委拟于8月中下旬举办面向省管企业的继续教育培训班,请各省管企业于7月15日前,将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名单报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具体时间、地点、班次另行通知。

联系人:陈晓军、罗艺   电话:0513–85103699(传真) 、85103566,电子信箱:guoziweifaguichu@jnnc.com

 

二OO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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