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李荣融、黄淑和同志讲话的通知

鲁国资法规〔2006〕5号

发表日期:2006-05-24   创建者:admin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管企业:

4月25-28日,国务院国资委在北京召开了“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暨总法律顾问培训班”,总结了三年以来中央企业法制建设特别是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做法和经验,表彰了中央企业法律事务和普法工作的先进典型,全面部署了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进行了培训和交流。这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对于我省国有企业法制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将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李荣融、副主任黄淑和在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要充分认识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省企业法制工作距离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距离国务院国资委提出的三年目标还有明显差距,一些企业重大决策、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论证和审核把关不严,个别企业盲目决策、草率投资、违规进入高风险领域,导致法律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十分重要、十分紧迫。各市、各企业要紧密围绕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领导,把企业决策中的风险防范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严格法律审核把关,努力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逐步建立起由企业决策层主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事务机构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责任体系。

二、积极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当前我省一些企业规章制度不够健全,法律顾问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制建设明显不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对此,省管企业要把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发展要求的制度安排、机制建设,作为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内容,按照4月19日省国资委专题会议的部署,结合国务院国资委的最新精神,积极推进。力争2007年底以前,省管企业要全部设置总法律顾问,普遍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或者明确承办法律事务的机构,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各项职责,健全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依法办事水平。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省国资委《关于在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市属大型国有企业中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三、注重在企业自主创新中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有制造无创新、有创新无产权、有产权无应用,有应用无保护”的现象在我省国有企业也不同程度存在着。我省是国务院确定的保护知识产权15个重点省份之一,省政府对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高度重视,近期专门调整了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在全国率先设立了“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对此,各市、各企业要从自我发展的需要出发,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积极获取知识产权,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依法防范企业在合资合作、人才流动中的知识产权流失问题。

四、结合“五五普法”努力营造依法治企的文化氛围。中共中央、国务院已转发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中发〔2006〕7号),省国资委正在着手制定省管企业“五五普法”规划,各市、各企业要早动手、早行动,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在企业深入开展全员法律宣传教育和培训学习,努力成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表率。

联系人:陈晓军、董先军

联系电话:0531-85103699、85103638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快建立健全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 在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李荣融

(2006年4月28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推动中央企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依法保障和促进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一次重要会议。刚才,宝钢和中石油的领导同志介绍了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情况,张德霖同志介绍了国外大公司的做法和启示。会前还专门对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机构负责人分六个专题进行了培训和交流,淑和同志在培训班开班仪式上作了报告。通过培训和经验介绍,大家进一步提高了认识,开阔了视野,明确了方向,强化了责任,效果很好。下面,我结合会议的内容,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肯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企业法制建设的成绩

三年来,国资委和中央企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建设,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很多方面都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一批重要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依法建立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迈出了实质性步伐。2003年5月,国务院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公布施行了《条例》,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制度。与《条例》相配套,我们先后出台了15个规章和30多件规范性文件,并对现行257件涉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这对搞好企业清产核资、产权转让和业绩考核,完善企业选人用人与激励约束机制,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革和结构调整等重点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三年来,国资委帮助中央企业依法协调处理了大量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挽回或避免直接经济损失60多亿元。目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等正在抓紧起草,依法维护所有者权益和所出资企业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是以在中央重点骨干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标志,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从2004年4月开始,按照国资委提出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三年工作目标要求,中央企业积极推行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到2005年底,53户中央企业中有29户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54.7%;167户中央企业中有120户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的,占71.9%;中央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超过了1万人。目前,中央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处理各种经济纠纷和法律案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工作体系逐步形成,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走出去”和对外投融资等重要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咨询论证和审核把关得到加强,企业各项基础管理、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纠纷案件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据对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39户中央企业调查统计,2005年企业法律顾问审查合同120多万份,出具法律意见书3.9万件,合同标的额达4.7万亿元。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重大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得到明显提升,有力地保障了企业各项经济活动依法进行。

三是以建立健全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提出为标志,企业运用法律手段服务保障和促进其核心竞争力的提高迈上了一个新台阶。2004年下半年以来,在加强企业风险防控的总体要求下,一些中央企业根据本行业和本企业特点开始对法律风险防范进行了积极探索。2005年3月,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的成功举办,以及随后开展的对外专题交流培训和软课题研究等,对推动企业在决策、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法律风险防范作为企业风险防范中最基本的要求,引起了中央企业的普遍重视。一些中央企业积极探索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构建起了业务部门、法律部门和审计部门三道风险管理防线;有的企业从投资、销售、采购、大额资金支付等重要环节入手,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风险关键控制点;不少企业强化合同管理,制定并推广各类合同示范文本,避免了因合同条款违规违法引起的法律风险。目前,中央企业因自身违规失误导致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明显下降,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强化法治、规范管理、诚信经营的做法已经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这些成绩的取得,对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中央企业改革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中央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付出了辛勤的努力。这次会议对中央企业十名优秀总法律顾问、十名优秀法律顾问、百名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和“四五”普法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在此,我代表国资委和国资委党委向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表示热烈祝贺!向一万多名工作在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岗位上的同志们表示慰问!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一是一些涉及国有资产监管重点领域的立法还需加快研究论证,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中央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核心理念还未完全确立,崇尚法治和追求创新的企业文化氛围尚未真正形成。三是法律风险防范还未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一些企业重大决策、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论证和审核把关不严,个别企业盲目决策、草率投资、违规进入高风险领域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中央企业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工作进展不平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专业化程度和水平亟待提高。这些不足和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采取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二、充分认识加强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项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中央企业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都将发生深刻变化,企业生产经营、市场开拓等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需求将越来越多,要求也越来越严。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一)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中央企业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竞争环境变化的迫切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的扩大开放,中央企业将直接面对着在全球范围内的资源、人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同时也使中央企业面临着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机遇。面对竞争和机遇,中央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将越来越大,特别是“走出去”参与境外竞争与合作,对中央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几年来,中央企业“走出去”步伐进一步加快,中央境外企业和中央企业所属二级以上境外子企业已经达到693户,中央企业境外单位资产总额6299亿元,净资产2870亿元,所有者权益2264亿元,职工人数21万人,其中中方职工15万人。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我们遇到的最大困难,一方面是对当地的法律规定不十分清楚,对有关国际条约、协议不十分了解,因而时常引发涉外法律诉讼,造成工作被动;另一方面是我们有的企业法律意识不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既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又给国家形象带来不良影响。中央企业要“走出去”,先要法律走出去,否则就要吃大亏。在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增强的新形势下,能否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对企业决策水平和经营能力的重要检验。

(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

中央企业国有资产数额巨大,分布面广,运营要求高,监管难度大。国资委成立三年来,收到中央企业请求调处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221件,涉及中央企业110多家,直接涉案标的额达26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超过500亿元。从涉案企业看,80%发生在二级以下子企业,有的甚至发生在四、五级子企业,充分暴露出一些中央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组织结构不合理,资产配置链条过长,对下属子企业管理失控。从涉案标的额看,许多案值往往很大,有些案件一旦败诉,企业多年的经营积累就可能毁于一案,给企业造成灾难性的损失。这些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但核心问题是:决策草率,法律审核把关不严,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进行法律论证,缺乏必须的制度和机制保障。据统计,近年来中央企业的涉案企业有三分之二没有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有三分之一没有专职的法律顾问。有的企业虽然有内部法律顾问,但重大决策和经济活动没有严格和明确的法律审核把关程序,缺乏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要求和运作机制。所以,要保障中央企业庞大的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仅需要一支高素质的经营者队伍,更需要科学的治理结构和严格的内控制度作保障。这是依法治企的客观要求,也是依法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迫切需要。

(三)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

企业竞争的实质,已不仅仅是竞争双方技术、资金、人才方面的较量,而且还是法律、规则和标准上的较量,而这种较量依靠的主要手段就是知识产权。现代社会的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知识产权是密不可分的。从社会进步和企业竞争发展的角度看,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没有创新,知识产权就成了无源之水;知识产权是创新价值的载体,没有知识产权,创新成果就难以转化为现实的无形财产;法律是知识产权的屏障,没有法律,知识产权这种越来越重要的无形财产就失去了保护盾牌。由此可见,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仅仅拥有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还不能自动形成企业的财产权,也无法自动转化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只有在技术创新的同时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充分运用知识产权这一有效的法律手段,通过知识产权查询,使企业创新活动少走弯路,尽可能处在较高起点;通过申请并取得专利权,保护和鼓励技术进步;通过注册商标,有效保护投向市场的新产品,才能使创新成果真正转变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这方面,我们中央企业还要努力。据国资委“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指南”课题组的问卷调查,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中有50%以上的企业主要产品及其工艺没有专利技术,40%以上的企业主要产品没有注册商标,在相当程度存在着“有制造无创新、有创新无产权、有产权无应用,有应用无保护”的现象。

中央企业做强做大,需要进一步加快国有重点企业股份制改革步伐,积极在国有独资企业开展董事会试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加快企业战略性改组,加大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力度。落实这些改革任务,也必然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例如,《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对企业股份制改革和董事会试点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重组上市,涉及大量的权利义务继承和上市地监管规则的遵守;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妥善处理分离人员的劳动关系等等。继续深化中央企业的改革,同样需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过程中的保驾护航作用。

总之,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适应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当前中央企业法制建设和依法治企的一项十分重要、十分紧迫的工作任务。中央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加快推进。

三、加快推进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中央企业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是,紧密围绕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加快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推进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中央企业要着眼于改革发展全局,借鉴国外先进企业的做法和经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认真组织,务求实效。这里,我提几点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领导。

加快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教育为先,制度为本,领导是关键。中央企业负责人都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要求的那样:“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要教育引导全体员工形成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共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要求,使之真正成为企业员工的行为规范。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实际,坚持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工作原则,努力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纳入企业管理程序的全过程,实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全方位防范和动态化监控。要把企业决策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严格法律审核把关,注意发挥总法律顾问的作用,努力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

(二)真正落实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责任。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必须落实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五五”普法规划中提出的要求:“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强化出资人对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管,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要进一步强化责任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违章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要依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因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处罚。国资委将抓紧制定出台《中央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和《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强对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

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要在企业“走出去”之前做好法律论证工作。认真研究投资或贸易所在国的法律、WTO规则和有关国际条约,分析识别法律约束和限制,不断增强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打破发达国家技术标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能力。要在企业改制重组中把好法律关。在重组上市、改制分流、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内部退养等各项改革工作中,一定要做到法律工作参与决策论证、制度安排、程序设计、方案审核和文件把关的全过程,依法界定和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防止由于法律事务工作的缺失而给企业带来隐患。要在企业自主创新中加强法律保护。中央企业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和实施,建立健全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市场营销、法律保护紧密结合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和实施机制,提高维权意识和水平,重视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依法解决企业在合资合作、人才流动中的知识产权流失问题。去年下半年国务院部署开展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其中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这一专题明确由国资委牵头,淑和同志负责组织这项工作。国资委将通过企业专题研究,为中央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工作指南,从而为中央企业率先成为拥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创造条件。

(四)全面推行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组织保证。做好这项制度建设工作,关键是抓好三个环节。一是瞄准一个目标。中央企业要按照国资委提出的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加快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力争在2007年底前,53户大型中央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167户中央企业全面建立法律事务机构。二是落实一套职责。要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要求,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各项职责,重视发挥好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特别是总法律顾问的作用。国资委支持部分中央企业开始统一面向全社会选聘总法律顾问,这是一项具有开创意义的工作,希望这几家企业积极做好。三是形成一套制度。要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要完善法律管理职能,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此外,企业一把手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保障,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以及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国资委将加大对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督促力度,在办理中央企业公司制改造以及企业合并、分立、重组、转让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重大事项,以及帮助企业协调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时,要一并审核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以此推进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五)积极营造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核心价值理念和企业文化氛围。

胡锦涛总书记最近提出的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指出,要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应当而且必须成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表率,中央企业特别是企业负责人更应当率先垂范。古人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今天,这个“道”就是保证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都合法合规,要以依法获利为荣,以违法牟利为耻,彻底纠正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错误认识。要结合“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在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全员法律宣传教育和培训学习,使全体员工尽快形成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逐步养成按章操作的行为习惯,努力营造现代企业的核心价值理念和企业文化氛围,努力成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表率。

同志们,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进程中,推动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一项企业机制、制度创新的重要工作。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扎实实地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各项工作,为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际竞争力、促进中央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再过3天就是“五一”国际劳动节,借此机会,我代表国资委和国资委党委向中央企业广大干部职工致以节日的问候,对大家在企业一线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慰问和感谢!

 

 

 

以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为重点
进一步把中央企业法制建设推上一个新台阶

–– 在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暨总法律顾问培训班上的讲话

黄淑和

(2006年4月25日)

同志们:

这次由国资委举办的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培训班和即将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是国资委成立以来专门研究和部署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总结交流三年来中央企业法制建设特别是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做法和经验,培训提高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专业素质,表彰中央企业优秀总法律顾问、优秀法律顾问、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以及“四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全面部署加强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有关工作。国资委和国资委党委对这次培训和工作会议高度重视,委领导于会前专门听取了汇报,对开好这次会议提出了明确要求。荣融主任在28日下午的工作会议上,还将亲自到会作重要讲话。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三年来中央企业法制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三年来,按照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国资委和中央企业从国资监管和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出发,高度重视企业法制建设。2003年国资委成立之初,我们就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起草、并经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5月,国资委印发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号),并明确提出了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工作目标。2005年1月,国资委公布了《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1号),3月又举办了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同时还开展了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加快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软课题研究。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也在上海等六个省市正式启动。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国资委和部分中央企业承担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指南”的专题研究工作。三年来,国资委还和中央企业一道,着力协调解决了一大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并以案件为抓手大力推进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所有这些工作,有力地促进了中央企业法制建设。可以说,三年来中央企业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一)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得到明显推进。

2004年4月,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召开以来,按照国资委提出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三年工作目标,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全面推进。截止到今年三月底,53家中央大型企业按要求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已有29户,占54.7%;加上已制订工作方案即将实施的,共有34户,占64.2%。其他114家中央企业有13户自我加压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中央企业还积极在其重要子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已在其所属的70家大型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岗位,并明确总法律顾问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在全部21家骨干子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上,开始探索建立总公司三级总法律顾问制度。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等也在其下属重要子企业推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据统计,目前中央企业已有近200家二级子企业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

在积极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同时,中央企业不断加强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据统计,截止到目前,167户中央企业有120家按照国资委的要求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占71.9%;中央企业全系统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达到10200人。中央企业法律工作人员素质也有了长足进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把加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法律人员素质作为推动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计划到2010年将公司系统专职法律工作队伍发展到2000人左右,并使具有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达到80%以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积极创造条件培训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在《中国石化报》开辟《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专栏,系统介绍总法律顾问制度知识、国家相关规定及国际大公司做法。

(二)中央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三年来,中央企业通过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以及法人授权制度等,进一步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使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不少企业将法律顾问的审核把关作为经营决策前的必经环节,明确规定重大合同、涉外合同未经法律部门审核,一律不得报送企业领导审签。有的企业主要领导还坚持做到重大决策文件凡未经企业法律顾问审核签字的,自己也不签字。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重大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明确要求企业法律顾问职责到位,专人专岗,提出法律事务工作要实现从参与型向参谋把关型转变、从事务型向管理型转变、从封闭被动型向开放互动型转变。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按照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工作原则,把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明确定位为从过去集团总部为主向规范总部、指导全系统转变,使法律风险防范前移。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根据企业实际,进一步提高法律机构层级,设立了二级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将分散在各个职能部室的法律工作归口整合到独立的法律部。企业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成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走向规范化的重要基础。据统计,目前53家中央大型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有44户,占83.09%;其中法律事务机构作为企业二级独立职能部门的有15户。

(三)法律事务工作的服务保障和促进功能进一步发挥。

中央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为企业改制上市、重大投融资、调整重组、产权转让、自主创新以及“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许多企业通过开展管理流程再造,将法律事务机构的参与纳入整个企业内部管理体系,实现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与企业中心工作的有机结合,给企业直接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据对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39户中央企业(包括53户之外的10户中央企业)的调查统计,2005年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累计出具法律意见书3.9万件,审查合同120多万份,合同总标的额达4.7万亿元,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的辛勤劳动,共为企业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547亿元。不少企业还积极适应本企业战略转型的需要,多方位调整完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针对实践中由于缺乏符合行业习惯的合同示范文本,导致签订合同时出现条款约定不严密而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的情况,制定了各类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全系统推广,提高了合同签订的质量和效率。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在完善集团本部合同审查制度和流程的同时,建立了法律事务办公室内部的二审及三审制度。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等积极应用电子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公司经营业务、重大合同、案件所涉法律事务的系统化、制度化管理。宝钢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在股份增发收购、股权分置改革、对外合资合作项目中,严格法律审核,确保了重大项目的圆满完成。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做到所有对外合作项目均由公司法律部牵头开展谈判和组织签约,2005年总公司法律部累计审查合同602份,合同总标的额达740亿元。

(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迈出新步伐。

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的能力决定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也直接影响着国家的综合竞争力。近年来,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企业技术创新投入逐渐加大,专利和注册商标申请数量逐年上升。2001年以来,中央企业专利和注册商标年均增长25%左右,新产品产值率逐年增加,不少企业具备了大型装备和系统的设计与制造能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明显加强。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于2004年上半年被确立为全国第二批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后,不到两年时间专利申请总量达到了545件,比试点前7年的申请总量增长了180%,其中发明专利增长了208%。中国粮油食品集团公司完善商标注册工作,从源头上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目前共拥有商标注册证1243件,其中国内399件,国外844件。2005年,该集团继“长城”葡萄酒商标之后,“中粮”商标也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近年来强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在对外签订的技术开发、对外投资、业务合作等合同中,均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商业秘密等进行了严格的法律保护。

2005年9月,国务院正式启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制定工作,明确由国资委牵头承担“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指南”的专题研究制定工作。国资委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专门成立了由我担任组长的专题研究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中央企业和科研院所积极参加,共有30多家中央企业和大专院校的领导、专家和骨干人员近200人参与研究。目前,这项工作形成的中期研究报告已提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得到了充分肯定。下一步,我们将根据这一专题研究成果并结合调研分析的情况,对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专门作出具体的安排和部署。

(五)一大批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得到有效解决。

三年来,国资委共收到中央企业请求调处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221件,涉及中央企业110多家,直接涉案标的额达26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超过500亿元。其中,2004年国资委共受理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81件,直接涉案金额114亿元。2005年国资委共受理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75件,直接涉案金额70多亿元。从三年比较的情况看,无论是案件数量还是涉案金额,均呈逐年下降趋势。这一方面是因为多年积累的疑难法律纠纷案件逐年得到协调解决,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因为中央企业通过普遍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强化管理,完善制度,依法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能力普遍有了提高。三年来,经过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的共同努力,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有关司法机关的理解和支持下,一批对中央企业影响严重、涉案标的巨大的案件得以妥善解决,共计挽回或避免直接经济损失60多亿元。上个月,国资委就三年来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调处工作情况向国务院报送了专报信息,同时向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以及各中央企业作了情况通报。

(六)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和扩大。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中央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不断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发展空间,中央企业驻外机构和境外企业逐年增多。为适应打造国际竞争力的需要,国资委和中央企业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方式,在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法律事务机构设置、法律顾问队伍培养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国资委法规局与全球法律顾问协会在2005年3月共同举办的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为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开拓了国际视野。近几年来,国资委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等有关企业多次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同志和骨干赴欧洲、美国、澳大利亚等地考察培训,收到良好效果,有关培训团组撰写的考察培训报告不仅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的领导进一步重视企业法制建设提供了国外企业做法参考,同时也为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的司法和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借鉴。

(七)“四五”普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积极开展普法工作,是切实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法律素质,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有力措施。中央企业领导高度重视“四五”普法工作,普遍由企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在规划制订、活动开展、经费保障等方面积极支持普法工作。中央企业通过专业培训、知识竞赛、案例教学、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进行普法,普遍提高了广大职工特别是企业领导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四五”普法期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共举办法律讲座近2000场,举办法律培训班1152期,培训20余万人,占员工总数的50%。宝钢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将法律知识培训作为对领导人员开展培训的重要内容,紧密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重点进行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等的培训。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联合举办“四五”普法百题知识竞赛活动,数万名职工参加了竞赛活动。

在肯定上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三年工作目标要求还有明显差距。53户中央大型企业中,有24户尚未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还有一些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个别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流于形式。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还亟待加强。二是有的企业不重视发挥法律事务机构的作用,许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未让法律事务机构进行法律审核,致使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仍时有发生。三是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不够理想。有的企业不执行有关依法审核的规章制度,或者在执行过程中随意性较大,导致法律事务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四是有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还没有转移到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的轨道上来,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仍然停留在事后补救的层面上,离“走向市场,法律先行”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五是法律顾问人才队伍建设还明显不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企业总法律顾问专业素质不高,法律顾问综合素质不强,法律后备人才不足。不少企业缺乏金融、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方面的专门法律人才。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方式和方法比较陈旧、落后的情况也还具有一定普遍性。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

20多年来,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从起步、发展到规范、提高,走过了一段相当艰苦的发展过程,目前已具备相当规模并日趋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已逐渐成为中央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对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和做强做大中央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小智做事,大智做人,睿智立法”,对国家而言就是要立法先行,对企业而言就是要依法为本。各中央企业要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意识,坚决克服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说起来重要,忙起来忘掉,干起来丢掉”的错误做法,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认识,认真开展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努力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快推进53户中央大型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要按照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53户中央大型企业中,目前尚未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要尽快建立这项制度,已经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要对照“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法律事务机构到位、总法律顾问职责到位,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健全,企业依法办事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得到提高”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的定位是制度的安排和要求,不能因人而异、因人设岗,而应因岗选人、因岗赋权、因岗定责。目前不少中央企业的总法律顾问还是兼职的。对这个问题,我们的意见是:如果兼职者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可以实行兼职;如果兼职者不具备法律素养条件,短期内可以这样过渡一下,但从长期来看这样做显然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因此原则上应该分设。

(三)认真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的职能。

进一步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必须认真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的各项职能。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应当是直接向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授权全面领导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在总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条件上,要保证其作为决策成员出席企业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会议。总法律顾问对企业重大决策涉及的法律事项,要敢于并善于提出正确的法律论证意见,这是对企业负责,也是对国有资产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专门人才,应当积极履行法律咨询服务、法律审核把关、法律监督管理的基本职责。所有中央企业都要认真贯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保证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企业经营业务的知情权和法律审核权,努力为企业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适应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重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作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要形成由企业决策层主导、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责任体系。要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各部门、各岗位在法律风险防范中的职责,共同对法律风险实行全程监控和全程管理。要通过识别和评估法律风险,来确定对法律风险的应对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此,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提供专业支持,在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中起到重要作用,以此保证企业的研发生产、基础管理、对外投资、合同交易、市场拓展、劳动用工等各项活动都能严格依法运转。

(五)大力加强中央企业法律队伍建设。

荣融同志在中央企业人才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重点是抓好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思想政治工作者和高技能人才五类人才队伍的建设。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专业队伍保障。中央企业要注重创造有利于优秀法律顾问脱颖而出和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的用人环境,努力造就一支学法懂法的经营者队伍、专业化高素质的总法律顾问队伍、懂法律懂管理的复合型法律顾问队伍,培养一批熟悉资本运作、公司改制、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知识产权、外经外贸等专业领域知识的专家型法律人才。要鼓励企业员工积极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后备人才队伍。要建立各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性。这次国资委专门对企业法律顾问“双十优”和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目的就是要激励广大企业法律顾问热爱本职,努力工作,为进一步提升企业法制工作水平再作贡献。

三、当前加强中央企业法制建设的几项重点任务

(一) 把加强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作为当前中央企业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随着企业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国际化,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大。在这种大背景下,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国有重点企业改革和发展,提高中央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必然对中央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作为加强中央企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所有中央企业都要结合自身及所在行业的特点,围绕企业发展方向和战略转型,根据企业各个岗位风险源点的种类、性质及影响范围,制定务实可操作的法律风险防范对策,切实加强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中央企业在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改制上市、自主创新以及实施“走出去”战略等重点工作中,要通过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使企业法制建设真正收到实效。关于这项工作,在28日的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上,荣融同志将提出明确任务要求,作出全面部署。

(二)重视对创新的知识产权成果的法律保护。

企业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力量和重要主体,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居于核心位置。中央企业要大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企业既要重视对自主创新成果的有效应用,更要重视对自主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三年来,在中央企业报送国资委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有近10%的案件涉及知识产权。这种趋势会随着竞争的国际化日益加剧和WTO过渡期的结束而进一步显现。所以,中央企业应当大力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自觉性,加快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由被动防守向主动维权转变。要通过制定和完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合同制度、知识产权重大事项预警制度等,切实防止企业知识产权在研发、经营、合资、改制过程中的流失。要提高维权意识,学习掌握运用知识产权操作技巧。要把尊重国外知识产权和充分利用国外知识产权结合起来。要及时注册本企业商标,有效防止被“抢注”。要明确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和秘密等级,完善各项保护措施。

(三)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

近年来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案趋势呈现新的特点。例如,涉外案件不断增加,金融债权债务诉讼呈上升趋势,企业劳资纠纷时有发生,企业知识产权纠纷日趋复杂和激烈,涉及企业改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案件明显增加。对此,我们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是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和救济手段,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国资委第11号令《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和备案管理制度,定期对企业系统内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行认真的排查和总结,分析发案的原因和趋势,提出有效防范的应对措施。下一步,国资委将结合研究起草责任追究办法,完善相应的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今年是对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监督管理的第一年,中央企业要根据11号令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年度法律纠纷案件汇总情况的上报工作。

(四)认真落实“五五”普法规划要求。

中央企业要积极适应法制建设的新形势,深入开展普法教育。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下发了“五五”普法规划,中央企业要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进一步巩固“四五”普法成果,继续在“五五”普法中做出表率。中央企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五五”普法规划要求,带头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带头人。要将企业全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宣传普及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员工防范法律风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大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邀请跨国公司的法律高层管理人员开展培训讲座、出国考察等形式,积极缩小与国际先进企业的差距,在中央企业营造合法合规经营管理的文化氛围。

(五)加强有关国资国企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参与研究起草工作。

三年来,国资委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大力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体系建设,出台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对现行涉及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对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努力做到有法必依,依法办事,保证国有企业改革按规操作、依法推进。当前,国资监管还有不少重点立法项目正在抓紧调研和起草,这些立法项目与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息息相关,需要深入征求企业意见,吸收企业的合理化建议。因此,希望中央企业积极参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起草制定工作,献言献策,集思广益,以加快推动有关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法律法规的科学制定,更好地维护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这次培训班的几点希望和要求

第一,要珍惜机会。参加这次培训的有专职的总法律顾问,也有企业主管法律事务工作的领导同志,还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负责同志。其中有的是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还有许多是学其他专业的。总体上讲,同志们都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定的专业基础。但是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可能一劳永逸,必须不断完善更新。作为全面负责法律事务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更加要求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这次培训为大家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学习和工作交流的机会。希望同志们一定要珍惜,做到学有所获。

第二,要深入思考。这次培训内容包括《公司法》司法案例讲座、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操作技巧等六个专题,都是企业法律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是我们急需掌握和补充的知识及实务。因此,同志们在培训中要结合当前中央企业法制建设的重点问题,特别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深入思考,梳理出本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基本思路,进一步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企业实际问题的能力,做到学有所思。

第三,要积极交流。这次培训班改变了以往单纯讲座授课的方式,尽可能采取互动的形式。同志们有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培训班上可以相互交流、相互探讨。希望大家多学习借鉴兄弟单位在法制工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中的好做法,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也希望同志们通过学习交流,对如何从总体上加强中央企业法制建设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以便更好地推进我们的工作,做到学有所成。

第四,要统筹安排。同志们平时工作都很忙,各自又承担着重要任务和专项工作,专门抽出时间来学习很不容易。当前新的形势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一定要充分认识这次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希望大家统筹安排好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保证培训学习时间,不随意缺席。同志们都要争取完整地参加今后3天半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为中央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做出学习的表率。

同志们,随着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对法制建设特别是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我们一定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创新,努力争取更大的成绩。我相信,在同志们和广大企业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中央企业法制建设必将开创新的工作局面,通过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一定能为中央企业做强做大、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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