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省管企业间经济纠纷调解工作的通知

鲁国资法规〔2008〕14号

发表日期:2008-08-28   创建者:zhangzz

各省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间经济纠纷调解程序,充分发挥调解工作息诉止争的作用,维护省管企业国有资产整体利益,现就做好省管企业间经济纠纷调解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解范围

本通知所指省管企业间经济纠纷是指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独资或控股的权属企业之间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方面发生的争议。

下列纠纷不属省国资委调解受理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二、调解原则

(一)省国资委负责省管企业之间经济纠纷的调解。省管企业负责其权属企业之间经济纠纷的调解。

(二)省管企业间经济纠纷的调解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双方自愿和平等协商的原则。

三、调解机构

省国资委成立省管企业经济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省管企业间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

省管企业经济纠纷调解委员会由省国资委及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省国资委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担任纠纷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申请和受理

(一)省管企业间发生经济纠纷,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省国资委提出调解申请。

(二)省管企业向省国资委申请调解经济纠纷,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交纠纷调解申请书,并附纠纷事项的有关证据。纠纷调解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2.纠纷的事实;

3.当事人的具体请求和理由。

(三)省国资委接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根据对方当事人的意愿在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予受理的,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调解程序

(一)省国资委调解省管企业间经济纠纷,实行合议制。由纠纷调解委员会选派三名或五名成员组成合议组,并指定其中一人为合议组组长。

当事人认为合议组成员与所调解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回避请求。回避请求理由正当的,将对合议组成员予以调换。

(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合议组提供有关证据。

(三)合议组在必要时将召开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对双方争议的事项进行调查,促使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

(四)合议组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调解建议,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五)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书面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

(六)当事人在收到调解协议书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协议书中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六、调解期限

省国资委调解经济纠纷,一般在纠纷受理之日起一个半月内终结。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终结的,由省国资委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延长调解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调解期限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将终结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附件:省管企业间经济纠纷调解申请书样本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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