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管企业改制审核流转程序的通知

鲁国资办字〔2006〕13号

发表日期:2006-07-12   创建者:admin

各处室、纪委,各监事会办事处:

为加快省管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提高企业改革文件和相关事宜的办理效率与质量,现印发《省管企业改制审核流转程序》,并根据有关处室的职责分工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岗位责任。有关处室要严格按照流转程序中规定的职责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和责任,保证工作无遗漏不脱节。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保质按时完成任务。对需由企业申报材料的要件及相关材料、企业或中介机构修改或补充的材料,要以书面形式形成意见,做到内容完整、表述清晰、措辞严谨。

监督指导处负责所聘中介机构、产权管理处负责产权交易机构合同履约情况和工作时限的监督。

二、实施跟踪督查。有关处室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提高办文时效。要建立收文登记和交接制度,在企业改制方案等传递、转送过程中,收文人员应即时签收确认。办公室从改制方案批办开始,按照流转程序规定的时间要求,对文件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临近办文时限的处室及时给予提醒。

对聘请的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有关处室要向委分管领导说明原因,并书面通知办公室。

三、严格进行考核。办公室、人事处要对相关处室企业改制各项工作的组织办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委年度考核。监督指导处负责对中介机构监督考核,并依据《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兑现考核结果。产权处负责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单位的年度考核。

  

附件:.省管企业改制审核流转程序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省管企业改制审核流转程序

  

为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推进省管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现制定省管企业改制审核流转程序,请严格执行。

一、企业改革改组处

主要工作:改革方案的审核

1.收到改制方案批办件后,进行预审并召集有关处室进行会审,5个工作日;

2.将会审意见向企业进行反馈,指导企业修改方案,并报委务会议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初审,5个工作日;

3.初审同意后,进行“两会一公示”,5个工作日;

4.拟定企业改制方案批复意见并报批,2个工作日;

5.将改制方案批复文件送有关处室及改制企业,当日。

二、监督指导处

主要工作:招聘中介机构

1.收到企业改革改组处招聘中介机构书面通知后,会同政策法规处指定委法律顾问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合同约定时间。

2.收到有关企业改制方案批复文件和招聘中介机构的书面通知以及干部管理部门委托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意见的书面通知后,做招标前的准备,2个工作日;

3.进行招标,20个工作日;

4.将确定的中介机构通知有关处室和企业,2个工作日;

5.签订委托合同,2个工作日;

6.中介机构开展工作,按合同约定,最多不超过3个月;

7.对中介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单独占用改制总时间;

8.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意见书,报分管领导并转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属省委管理的转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8个工作日。

三、统计评价与业绩考核处

主要工作:对清产核资结果予以审核认定和资产损失核销

1.审核批复企业清产核资申请,2个工作日;

2.对清产核资结果(含审核资产损失核销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7个工作日;

3.召开处务会或报专家审核小组会审,2个工作日;

4.起草批复文件并报批,1个工作日;

5.将批复文件送有关处室和企业,当日。

四、企业分配处

主要工作:确认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和审核职工安置费用

1.收到委领导批办件后,对改制企业报送的预留职工安置费用的请示进行审核并拟定批复文件,10个工作日;

2.将初步审定的改制企业预留职工安置费用的项目、数额及对应的人数在改制企业公示,7个工作日;

3.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予以批复,3个工作日。

4.收到省劳动保障厅转送的材料后,审定改制企业月平均工资,并书面告知省劳动保障厅,12个工作日。

5.根据产权管理处的要求,对省劳动保障厅出具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中的预留职工安置费用的项目、数额和对应的人数等进行复核,7个工作日。

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主要工作:组织对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1.收到改制方案批复件后,将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意见报分管领导,2个工作日;

2.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委托监督指导处办理,1个工作日;

3.将监督指导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意见书送分管领导审阅后转产权管理处,2个工作日。

六、产权管理处

主要工作:核准资产评估报告;办理国有产权处置手续;办理国有产权变动、注销手续

1.核准资产评估报告

(1)收到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批办件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反馈中介机构,10个工作日;

(2)中介机构对初审意见进行补充说明,形成补充报告,10个工作日;

(3)组织审计、评估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

(4)对公示结果没有异议的,正式下达评估结果核准文件,3个工作日。

2.办理国有产权处置手续

(1)收到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批办件后,对国有产权处置提出意见,10个工作日;

(2)在国有产权处置意见下达后,出资人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挂牌转让手续,7个工作日;

(3)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对于经批准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将产权转让信息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4)公示期结束后,没有异议的,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产权转让招标等相关手续,规定时间内。

3.办理国有产权变动、注销手续,5个工作日。

七、其它

监督指导处负责监督所招聘的中介机构、产权管理处负责监督产权交易机构必须在合同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委托工作。

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部门管理企业、权属企业改制的审核参照本程序执行。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处室分布  |  交通路线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5号

邮政编码:250100  联系电话:0531-85103631  传真:0531-85103633 Email:bgs@sdsgzw.gov.cn

技术支持:山东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