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管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促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根据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7〕444号)和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科政[2007]108号)精神,近期拟选择一批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资格和条件
(一)选择资格
申请开展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
1. 中国公民或中资机构在省内全资设立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方向。
3. 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一般应近三年连续盈利或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5%以上。
(二)选择条件
根据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进行优选:
1. 具有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发明专利,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近三年获得过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近三年主持或参与制定过行业、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
2.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同类企业中,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在同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研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
3. 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细分)位居前列。拥有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新产品(新服务)或采用新工艺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全部销售收入的20%以上。
4. 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资产负债率合理,治理结构健全,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通过质量管理等相关认证,制药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5. 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良好的企业文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技术创新。制定有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成为企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工会组织健全,能够正常开展活动,企业劳动关系和谐。职工技术创新活跃,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鼓励创新的薪酬激励和奖励表彰制度比较健全。
二、申报要求
(一)基本程序
企业自愿申报,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审核确定向国家推荐及省级试点企业名单。
(二)申报方式和主要步骤
1.请符合条件并自愿参加试点的企业认真填写《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书》和《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表》(附件1和附件2),并准备有关证明材料。
2.省管企业请于2007年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五份和电子版一份)报省国资委。
联 系 人:山东省国资委规划发展处 刘炳宏
联系电话:0531—85103630
传真电话:0531—85103698
电子邮箱:ghc@sdsgzw.gov.cn
附件一: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书
附件二: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表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