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国资规划〔2007〕9号
各省管企业:
现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发改审批〔2007〕115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完善项目生产建设手续,防范投资风险。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发改审批〔2007〕1156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已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规章 通知
抄送:委机关各处室,省服务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0月24日印发
附件1: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