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资委会议制度(试行)
为切实加强会议管理,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省国资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组成和任务
省国资委实行党委会议、委务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一)党委会议
省国资委党委会议由书记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由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列席会议人员由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召开前,书记、副书记可就有关会议议题进行酝酿磋商。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书记决定随时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讨论决定省国资委重大问题,研究审定省国资委党委重要工作安排意见和需呈报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文件、报告。
3、研究决定列入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任免;研究省国资委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配置与调整,对列入省委管理的省国资委领导人员的调整、任免提出建议,研究决定处级及处以下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
4、对省管企业监事会主席的调整任免提出建议;研究决定省管企业监事会监事的任免、调动与奖惩。
5、研究审批省管企业党代会召开和党委、纪委候选人人选;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人选。
6、审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意见,审议省国资委纪委报送的企业党员领导人员违纪案件的处理意见。
7、讨论需要省国资委党委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需要做出决议或讨论重大事项、重要人事安排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研究人事问题时,必须严格遵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规定。
(二)委务会议
省国资委委务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党委副书记、常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由主任、副书记、副主任、纪委书记、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任务是: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通报党委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推动全省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战略性调整意见,讨论决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3、研究讨论省国资委上报或下发的重要文件,审议委领导重要讲话材料。
4、研究省国资委起草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审定省国资委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5、听取处室工作汇报,总结和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6、讨论需要委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主任办公会议
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由主任、监察专员、副主任、巡视员、助理巡视员组成。与议题有关的处室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
1、研究需要提交党委会议、委务会议解决的问题。
2、研究处理委机关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讨论重要会议、活动方案和委领导讲话材料。
4、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5、讨论需要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根据委领导分工,由分管委领导召集并主持,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
1、研究协调省国资委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2、协调处理处室之间的不同工作意见。
3、研究需提交省国资委集体研究决定的有关问题。
4、听取省管企业和各市国资监管机构的专题汇报。
二、会议议题确定和组织程序
(一)议题审定
党委会议、委务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召集并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确定。议题由办公室负责收集,并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送主持会议的领导审定。提交会议议题的承办处室要填写《省国资委会议待议议题登记单》,并于会议预定日期3日前,与委领导批示和待议材料一并送办公室安排议程。
专题会议议题由分管领导审定。
(二)会议准备
主办处室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对准备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提出明确、具体的方案或意见。议题内容涉及其他处室的,需事先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要在会议材料中如实反映各方意见。凡提交会议审议的材料,要言简意赅,经分管委领导阅批后,主办处室印制待议材料(印制份数商办公室确定),交办公室汇总。
(三)会议通知
党委会议、委务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一般由办公室于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与会人员。根据议题内容,由会议召集人确定是否将待议材料同时送达。
专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办处室应事先与办公室协商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等,由主办处室负责通知与会人员。
(四)会议组织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反馈
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委务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会议记录,整理并编发会议纪要,就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有关承办单位,并督查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主办处室负责,并做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事项由主办处室负责通知有关处室并报办公室备查。
各类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其中受委托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领导同志审定同意。有关处室要认真办理会议决定事项,并按规定向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列入省国资委文件管理范围。
三、会议有关要求
(一)与会人员须按时到会。因故缺席、提前退席或不能按时到会,要提前向主持人请假。
(二)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一般不扩大范围,必要时议题汇报处室负责人可带一名工作人员,但须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工作人员只能回答与议题相关的问题。
(三)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守会议秘密,妥善保管好各类会议资料,重要资料由会议承办处室按要求统一收回处理。与会人员不得私自录音、整理会议记录,严禁随意扩散委领导讲话和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内容。
(四)与会人员应将随身携带的手机关闭,自觉维护会议秩序。
各省管企业,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委机关处处室、纪委:
为切实搞好信息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加强工作指导和信息交流,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信息工作原则
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信息是领导了解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做好信息工作对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善于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以及企业党建工作等方面捕捉采编信息,努力提高信息的实用效能,更好地为发展壮大全省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服务。
(二)及时、全面、准确。重要信息要及时收集上报,不得迟报、漏报,更不得瞒报。坚持全方位、多领域、多角度地提供信息,尤其要喜忧兼报。反映工作进展和成绩的信息要恰如其分,反映问题的信息要真实可靠,反映困难的信息要实在准确。动态类信息要有定性概括、原因分析和趋势预测,综合类信息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信息内容应重点突出,文法规范,文字精炼,逻辑严谨,要素齐全,可读性强。
二、建立健全信息网络
省国资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是全省国资监管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省管企业、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和委机关各处室、纪委是省国资委信息成员单位。
(一)省国资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要任务。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信息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信息网络,指导、协调信息成员单位信息工作,收集、登记、整理、编辑和上报信息。重点是根据信息成员单位提供的信息,编发《山东国资监管信息》、《省国资委要情快报》和《山东省国资委通报》,并及时上报国务院国资委、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领导,或下发信息成员单位。
(二)信息成员单位工作队伍。各省管企业、各市国资监管机构要明确1名分管信息工作的负责同志,办公室负责本单位信息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并确定1名分管主任和1名信息员。委机关各处室、纪委要明确1名负责人分管信息工作,并确定1名信息员。信息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完善信息工作制度
(一)重要信息报送制度。下列信息必须及时收集报送:上级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上级领导在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活动和重要讲话;信息成员单位重要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建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倾向性问题及对策建议;省管企业重要经济指标及市级国资监管机构的重要统计数据;重要调研报告、重大工作成就和先进经验做法;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等。
(二)重要信息约稿制度。省国资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可以根据上级要求和委中心工作,围绕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提前向有关企业或单位发出信息预约通知,提出约稿信息题目、撰写要求和报送时间。有关企业或单位要认真组织编写稿件,并按时报送信息。
(三)信息调研制度。信息工作人员要注意针对上级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经常深入实际开展信息调研,及时反映真实情况和深层次问题。
(四)会议及培训制度。每年召开一次信息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沟通情况、表彰先进、部署工作。不定期对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信息工作队伍。
(五)信息通报和表彰制度。省国资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一般每季度向信息成员单位印发《信息报送参考要点》,通报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年终根据信息报送和采用累计积分情况,评选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并进行表彰奖励。
四、规范信息报送和评价办法
报送信息一般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传真电话:0531–5103629,电子信箱:guoziweibangongshi@jnnc.com),并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对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实行计分制,并把得分情况作为年终评比表彰的主要依据。
(一)报送计分。各省管企业和各市国资监管机构每季度报送信息不得少于9条,委机关各处室、纪委每季度报送信息一般不得少于5条。完成规定报送数量,每季度计10分,完不成规定报送数量不计分。超额完成报送数量,每超1条增计1分。省国资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特约信息,报送1条计3分。漏报、迟报、瞒报重要信息,或迟报、不报预约信息,每条扣3分。
(二)采用计分。报送信息被《山东国资监管信息》和《山东省国资委通报》采用的每条增计3分,被《省国资委要情快报》采用的增计2分;转报并被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信息刊物采用,每条增计6分。
(三)领导批示加分。采用信息被省国资委领导批示的,每条增计5分;被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的,每条增计10分。
第一条 为做好省国资委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现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中共山东省机关公文处理规定(试行)》,结合省国资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资委公文(含电报)是省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部署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通报和发布重要事项的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销毁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 省国资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管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对省管企业和各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省国资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配备专职秘书人员,委机关各处室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从事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较高文化素质和相关业务知识。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省国资委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 用于经省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活动作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三)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 用于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省管企业和各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公文,发布要求省管企业和各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办理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六)通告 用于省国资委公布社会有关方面应当周知的事项。
(七)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用于答复省管企业和各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请示。
(十)规定 用于省国资委党委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的行为规范。
(十一)函 用于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二)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和传达省国资委党委会议、委务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省国资委公文分为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办公室名义,以省国资委党委、省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省国资委公文一般由版头、份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
(一)版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党委文件还有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括号标明文种的版头。版头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
(二)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顶格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绝密”、“机密”级公文应标明份号。
(三)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标注于公文首页右上角,密级与期限之间加“★”分隔(党委文件在份号下方标注密级,不标注保密期限)。公文的密级按其内容及泄密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四)紧急程度 标注于密级下方。省国资委紧急文件应标明“特急”、“急件”;省国资委党委紧急文件应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应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五)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普发性公文发文字号标注于版头下方、横线之上居中位置;标注“签发人”的公文,发文字号居左空一个字标注于横线之上位置。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 上报公文应标注“签发人”。“签发人”位于横线之上发文字号右侧,后面加冒号。“签发人”后面居右空一个字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 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横线下方,居中排列。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有的可加逗号或顿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八)主送机关 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位于标题之下、正文上方,顶格排印,并加冒号。
(九)正文 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主送机关下方。公文首页正文文字应不少于2行。
(十)发文机关署名 省国资委党委公文在正文后空一行右空三个字位置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署名。省国资委公文不以文字署名,直接在成文日期上加盖公章。
(十一)成文日期 一般署会议通过或领导人签发日期,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特殊情况署印发或发出日期。省国资委公文成文日期用汉字,省国资委党委公文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标注于发文机关署名下行右空一个字位置;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十二)印章 除会议纪要、以电报形式发出的公文和党委机关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公文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用印上不压正文,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十三)附注 公文如有附注(需要注明的其他事项,如印发范围等),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一行。“请示”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十四)附件 附于主件之后的有关文字材料,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公文附件的名称应在正文之后(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两字)、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标注;也可在正文中涉及附件内容处标注“(见附件)”或“(附后)”。附件名称后不标标点符号。附件材料左上角顶格标注“附件”,后标冒号。
(十五)主题词 公文应按上级机关要求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位于抄送机关上方。
(十六)抄送机关 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标注于主题词下方、印制版记上方。
(十七)印制版记 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末页下端。
第九条 省国资委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也可采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左侧装订。
公文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使用A4型纸张的公文,版心一般为22行,每行28个字;使用16开型纸张的公文,版心一般为20行,每行25个字。
第十条 省国资委公文版头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传达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指示精神,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批转省管企业和各市国资监管机构的重要报告、请示等。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适用于根据省国资委的授权,向省管企业和各市国资监管机构传达省国资委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发布有关事项,批转省管企业和各市国资监管机构的报告、请示等。
(二)《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文件》适用于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转发省委文件,向省委报告、请示工作,批转省管企业党组织的重要报告、请示等。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XX)》适用于党委系统通知重要事项、任免干部、批复请示等。
《山东省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文件》 适用于根据省国资委党委的授权,向省管企业传达省国资委党委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发布有关事项,批转省管企业党组织的报告、请示等。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国资委等上级机关行文,应以省国资委或省国资委党委的名义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
(二)上行文应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处理。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三)与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及其他不相隶属的机关一般用函行文。
(四)向省管企业和各市国资监管机构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报省委或省政府。
(五)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党委必要时可以分别与同级机关联合行文。
(六)省国资委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三条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一文一事,不应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在请示中写明。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四条 发文办理是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主办处室承办人拟稿,处室负责人核稿,送有关处室会签;办公室审核,送分管委领导审签、签发;复核、编号登记、缮印、盖章、分发等程序。
第十五条 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开门见山,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三)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四)文种、格式使用正确。公文的文种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拟制紧急公文,应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公文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六)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第十六条 起草重要公文应由领导人亲自动手或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会签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会签文稿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主办单位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均以会签部门负责人签字为有效。
(二)委内会签,由主办处室送转会签。如有关处室意见不一致,主办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应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处室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处室会签后请委领导协调或裁定。
(三)委外会签(包括会印),由主办处室指定专人承办。联署部门对会签稿有较大修改的,应重新送委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公文文稿送委领导审批之前,应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其中报省委、省政府的公文文稿由办公室主任复审。公文审核的基本任务是协助委领导保证公文的质量。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公文审核的内容是:
(一)是否确需行文。
(二)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五)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文须经委领导审批签发。重要公文、上行文由委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领导签发。以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事项由办公室主任审签后,报委领导签发。联合发文,须经所有联署机关的领导会签。领导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 已经委领导审批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再作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经原审批委领导复审。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和省国资委党委发文由办公室统一编排发文字号并登记,登记应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主送单位、成文日期、份数等情况逐次填写清楚。
第二十一条省国资委和省国资委党委发文由办公室统一印制,份数较多的秘密公文由机要印刷厂印制。
公文字体、字号使用应规范统一。公文版头根据字数多少选用合适的字体。版头使用一个发文机关名称一般用72号长字,加括号标明文种的字用1号楷体字。公文份号用4号阿拉伯数字,密级、紧急程度、“附件”、“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发文字号用4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主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副标题用3号楷体字,“签发人”、主送机关、正文、“附”、发文机关署名、印发传达范围、“此页无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抄送”、成文日期中的年月日用4号仿宋体字。印发、转发、批转类公文的通知部分用3号楷体字。主题词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印制版记中的印发机关、抄送机关名称和印发日期中的汉字用4号仿宋体字,印发日期中的数字用4号阿拉伯数字。印制份数中的汉字用小4号仿宋体字、数字用小4号阿拉伯数字。
公文清样制出后,由主办处室承办人负责校对。校对人员对公文清样的版头、密级、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进行校对。
公文印制完成后,由办公室盖章,主办处室负责分发。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 签收,收到有关公文并以签字或盖章的方式给发文方以凭据。签收公文应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应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第二十四条 登记,根据来文渠道,分别对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进行记载。登记应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发文日期及办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
第二十五条 收到省管企业和各市国资监管机构上报的需办理的公文,文秘人员应进行审核。审核重点:是否应由本委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办公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交有关处室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应明确主办处室。紧急公文,应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承办处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本处室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处室办理的,应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办公室根据委领导批示或授权提出拟办意见,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阅知或批示后办理。办理公文传阅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第二十九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处室职权的事项,主办处室应主动与有关处室协商;如有分歧,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委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一条 秘书人员对公文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催办贯穿于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委领导有批示、已交有关处室办理的公文,秘书人员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文件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并随时或定期向委领导汇报办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文处理过程中,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应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材料。需要送请领导阅批的传真件,应复制后办理。
第七章 公文立卷归档、销毁
第三十三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秘书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搜集齐全,单独存放,于年终或次年初按要求进行立卷,交机关档案部门管理。未列入归档范围的有关材料,按规定由其业务主管处室单独存放。
第三十四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利用。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立卷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领导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其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的机关立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 清退的公文及经鉴别没有保存价值的公文、材料,经登记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秘密公文应派专人(2人以上)护送到保密部门指定的造纸厂监销。个人不得销毁秘密公文。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及个人出售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文管理,是指在公文形成、传递、运转处理、存储利用直至归档、销毁全过程中所进行的规划、组织、监督控制、保管、整理、统计、提供服务等职能活动。
机关收进、发出和内部运转、使用的所有文字材料(包括载有秘密内容的会议记录本、工作记事本)、照片、录音、录像、计算机磁盘和光盘等,都应纳入公文管理的范围。
第三十八条 公文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便于工作、利于保密”。处理好管理与利用、使用与保密的关系,保证公文的有效管理和利用。管理公文要做到收发有登记,取送有专人,保管有专室,存放有专柜,阅文有记录,借阅有手续,丢失有处理。公文管理工作环节应尽可能简化,最大限度地提高公文管理效率和质量。同时,注重公文起草、审核等环节的管理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公文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公文的阅读和保管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省国资委公文应发给主送机关或一级组织,由秘书部门统一管理,一般不发给个人。秘密公文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传递、密电传输或计算机网络加密传输,不得密电明传、明电密电混用。党的机关秘密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下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如需变更,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 公开发布党政机关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复制上级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授权。翻印件应注明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日期和份数;复印件应加盖复印机关戳记。复制的公文应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汇编上级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授权。公文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严格按照文件印发级别和有关规定执行。发给省国资委的文件,省军级文件主要供省国资委党委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领导干部阅读;市地级文件主要供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及相当职务的领导干部阅读;县团级文件主要供处级以上干部阅读。县团级文件,根据内容和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传达到委机关全体党员干部。
第四十二条 送领导同志的公文,送阅时做到“双见面、三分开”,领导不在,不放公文;绝密、机密、秘密文件分开保管。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送审、阅办、存放秘密公文。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在家中阅文,确需在家阅文的,必须具备保密条件,阅完后由指定的公文管理人员带回机关保管。绝密级公文不得在家中阅办。领导同志住院或疗养期间阅文,由秘书人员送达,阅办完毕由送阅人员退还机关。
离退休老同志阅读秘密公文,应到机关阅文室或指定的办公室阅读,行动不便的,由机关派人送阅。
第四十三条 传阅公文由专人负责,按规定范围逐人送阅,不横传,不误事。重要和紧急公文及时、单独送阅。阅文人员收到公文后要及时阅读,尽量缩短滞留时间。因工作需要暂时留用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妥善保管,用后及时归还。领导同志和各处室阅办公文,直接与公文管理人员联系,不得擅自横向传递。
第四十四条 借阅公文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当面交点清楚,退回时详细检查。秘密公文不得私自带出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携带,须装密码箱内;住宾馆、招待所,须存放保密设施内。绝密公文个人不得携带外出。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公文、资料;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未经主管单位和领导批准,不得将秘密公文借给无关人员阅读,也不得擅自摘引秘密公文内容。平时工作使用的公文,用后随时入柜加锁。
第四十五条 会议形成的涉密公文、材料一般在会议结束时即行收回。经会议主持机关准许,与会人员带回本机关的,要及时交公文管理人员登记、管理,个人不得保存。会议主持机关应将与会人员带回的公文告知其所在机关公文管理部门,以便核对、清退。
以省国资委或省国资委党委名义召开的有关会议,可吸收办公室的公文管理人员到会,负责会议公文、材料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保管公文,按不同种类,分别登记、编号或按原有的序号排列存放。秘密公文与一般公文分开,并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公文柜内;绝密级公文和省军级文件与其他秘密公文分开,单独存放,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严密管理。一般公文与报刊分开,不得混在一块存放。涉密岗位和存放秘密公文的办公室,应加装保密防护设施。
第四十七条 非纸介质公文应有严格的保密措施。机关内部的计算机网络不得与公用信息网和国际互联网相联。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须报经省委保密部门审批后,与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录入存储秘密公文的硬(软)盘,按秘密公文进行管理。硬盘中不得存储秘密公文底稿,存储绝密文件使用专用软盘,单独保管,定期归档。录入、校对、校核绝密件清样,设专室或采取隔离措施。不用明码和擅自编制的密码、代号拍发秘密公文。
第四十八条 秘密公文的降密、解密和延长保密期限等,由公文制发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确定。秘密公文保密期满或在保密期内公开的,自行解密。下级机关不得擅自降低或解除上级机关公文密级。
第四十九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立卷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其他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登记销毁。临时设置的机构,当任务终了时,其公文、资料集中移交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管理。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本人保管、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移交公文应在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委有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十条 公文管理工作中发现秘密公文失控或丢失、泄密,要立即报告委领导,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绝密和省军级文件出现失控和丢失、泄密,除及时报告委领导并采取补救措施外,须在3日内报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保密部门,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五十一条 公文管理上的失职、渎职行为,根据对工作造成损失的程度,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严重泄密案件,依照法纪,严肃查处。对泄密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要按照有关程序报省人大、省政府批准公布。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应遵循该类公文的规范格式,注意维护公文的权威性、严密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公布。
第五十三条 为方便快捷地处理日常事务,提高工作效率,在具体工作中,可使用信函式格式对外行文。信函式公文适用于一般事项的通知,批复市国资监管机构和省管企业的一般请示事项,对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解释或说明,与有关部门联系、商洽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批转领导交办事项等。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信函式公文,发文字号分别为“鲁国资XX函〔200X〕XX号”、“鲁国资办函〔200X〕XX号”;以省国资委党委、省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信函式公文,发文字号分别为“鲁国资党函〔200X〕XX号”、“鲁国资党办函〔200X〕XX号”。信函式公文首页使用套印相应红头的信函纸,发文字号置于武文线下1行版心右边缘顶格标示,首页不显示页码。信函式公文的行文规则及发文程序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五十四条 对上级机关的来文,如无具体意见,可按保密要求原文翻印(复印)下发,不再重复行文转发,受文单位应遵照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国资委纪委(省监察厅驻省国资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省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办公室、省国资委机关党委、省国资委团委公文处理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1、省国资委公文发文字号
2、省国资委发文代字一览表
附件1:
省国资委公文发文字号
一、省国资委文件发文字号
1、委 文:鲁国资XX〔200X〕XX号
2、委 函:鲁国资XX函〔200X〕XX号
3、办 公 室 文:鲁国资办字〔200X〕XX号
4、办 公 室 函:鲁国资办字函〔200X〕XX号
5、省国资委通告:200X年第X号
6、电 报:鲁国资传〔200X〕XX号
7、任 免 文:鲁国资任〔200X〕XX号
8、会 议 纪 要:〔200X〕纪要XX号
二、省国资委党委文件发文字号
1、党 委 文 件:鲁国资党〔200X〕XX号
2、党 委(X X ):鲁国资党〔200X〕XX号
鲁国资党任〔200X〕XX号
3、党 委 函:鲁国资党函〔200X〕XX号
4、党委办公室文件:鲁国资党办〔200X〕XX号
5、党委办公室 函:鲁国资党办函〔200X〕XX号
三、省国资委纪委文件发文字号
1、纪 委 文 件:鲁国资纪〔200X〕XX号
2、纪 委 函:鲁国资纪函〔200X〕XX号
四、省监察厅驻省国资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文件发文字号
鲁国资监察办〔200X〕XX号
五、省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办公室文件发文字号
鲁企兼办〔200X〕XX号
六、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文件发文字号
鲁企监办〔200X〕XX号
七、机关党委文件发文字号
鲁国资机党〔200X〕XX号
八、省国资委团委文件发文字号
鲁国资团〔200X〕XX号
附件2:
省国资委发文代字一览表
|
主 办 处 室 |
发 文 代 字 |
|
办公室 |
鲁国资办 |
|
政策法规处 |
鲁国资法规 |
|
统计评价与业绩考核处 |
鲁国资考评 |
|
产权管理处 |
鲁国资产权 |
|
规划发展处 |
鲁国资规划 |
|
企业改革改组处 |
鲁国资企改 |
|
企业分配处 |
鲁国资分配 |
|
监事会工作处 |
鲁国资监事 |
|
领导人员管理处 |
鲁国资企干 |
|
宣传与群众工作处 |
鲁国资宣传 |
|
人事教育处(外事处) |
鲁国资人教 |
|
监督指导处 |
鲁国资督导 |
山东省国资委督查工作办法(试行)
一、为促进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领导决策的顺利实施,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省委、省政府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国资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督查工作主要是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推动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省领导批示、省国资委重要工作安排意见和委领导交办事项等,在委机关和省管企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三、督查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分工协作、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省国资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委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承办事项的督查工作。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督查工作。
五、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上级重要文件、电报、会议要求落实的事项。
(二)上级领导、上级机关及本委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三)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电决定的事项。
(四)委党委会议、委务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需我委办理的事项。
(六)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重大问题的查处。
(七)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六、凡属督办事项,由委办公室统一登记、分类、编号,填写《文件处理单》,提出拟办意见,明确主办处室、协办处室和办理时限,送委领导审定后,转有关承办处室。
七、各承办处室收到督办件后,要履行签收手续,送处室负责人,指定具体承办人,认真研究答复意见。如对拟办意见或督办件内容有异议时,应及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签明具体意见,一并将督办件原件退回办公室。
八、承办处室要及时、准确、快捷地办理督办事项,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具体承办人员草拟的答复意见,应包括办理过程、情况核实、结论意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准确、意见明确。经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连同督办原件一并退回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核后呈委领导签批。
九、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督办件,应由主办处室负责与协办处室沟通、协调;协办处室应积极配合主办处室共同研究提出意见,并由主办处室进行汇总整理后,按规定时限将答复意见反馈办公室。协调过程中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进行协调解决。
十、各承办处室如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办结或因特殊原因延期办结,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并按批准的期限办结上报。对不能一次办结或需分阶段办理的事项,各承办处室应及时将办理过程和阶段性进展情况反馈办公室。
十一、督查事项实行分级、分工负责制。委领导负责全面把关;办公室负责督办检查和审核、反馈等方面的工作;各承办处室负责研究落实,提出办理意见。对重大决策的落实,各级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跟踪把关。
十二、对重要督办事项办理和落实情况的要求
(一)对特急督办事项进行跟踪检查,承办处室自接到督办件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对重要督办事项进行定期催报、及时反馈,承办处室自接到督办件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对工作难度大的督办事项,根据阶段性进展情况,进行定向专报和反馈,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十三、办公室负责对全委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定期检查,并及时通报。将各处室办理督办事项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四、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就省管企业向省国资委汇报请示工作、报送公文、邀请委领导出席公务活动及参加有关会议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省管企业向省国资委汇报请示工作
(一)省管企业领导同志向省国资委领导汇报请示工作,企业办公室要提前与省国资委办公室联系,说明汇报的主题、内容、时间和参加汇报人员等,由省国资委办公室报经委领导同意后作出安排。凡重要事项,并确需向委领导请示汇报的,由委领导听取汇报;凡一般性业务问题,根据处室职责分工,安排有关处室负责人听取汇报。
(二)根据请示汇报内容和委领导分工,原则上每次由1名委领导听取汇报,委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企业汇报前一般要准备书面材料,汇报时发给听取汇报的委领导和机关处室负责人。凡请示事项,要提前1天将书面材料送省国资委办公室,由省国资委办公室交有关委领导和处室负责人。
(三)企业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内容向省国资委相关处室汇报请示工作,除委领导特殊要求外,一般不直接向委领导汇报请示工作。汇报内容、时间等,由企业有关部门与委机关相关处室协商确定。
二、关于省管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公文
(一)根据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省管企业可以向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党委和省国资委办公室、省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报送公文,不直接向委机关各处室报送正式公文,不以“并报”、“抄报”等形式报送或直送委领导个人。除委领导交办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委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二)报送省国资委的公文,一般应以正式文件送省国资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由省国资委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的规定程序办理。报送公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做到可报可不报的公文不报,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公文要主题明确,条理清晰,结构严谨,文字精练,表述准确。
(三)请示和报告要分别单独行文,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向省国资委请示问题,应一文一事,一般不抄送其他部门或单位。请示、报告应标明签发人,并加盖单位公章,请示类公文还应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重要请示和重要报告必须经企业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向省国资委报送公文,在省国资委与省管企业之间的电子信息传输系统没有建立之前,以直送、邮寄等方式为主,重要公文应直接送达或通过机要传输渠道送达。
三、关于省管企业邀请委领导出席公务活动
(一)省管企业邀请省国资委领导出席会议等有关公务活动,要本着有利于企业发展、注重实际效果的原则掌握。委领导一般不出席企业的工作会议、表彰会议及企业内部的庆典、仪式等活动。
(二)确需委领导出席的重大、涉外活动等,企业应提前一周与省国资委办公室联系,由省国资委办公室报委领导批准后统筹安排,企业一般不得将请柬直接送委领导同志本人。省国资委对省管企业举办的各类庆典活动等,一律不作为同贺单位,也不发贺信。
四、关于省管企业参加省国资委有关会议
(一)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精简会议的有关要求,省国资委尽量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凡以省国资委名义召开的会议,除年度工作会议、综合性会议和部署重要工作的会议外,一般请1名企业负责同志与会,尽量不请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以委机关处室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如确需企业负责人与会,需报办公室并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后通知有关企业负责人。
(二)省管企业办公室收到有关会议通知后,要立即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汇报,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会议通知要求确定与会人员。如会议通知要求与会的企业负责人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到会,要由本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向主持会议的委领导请假。与会人员确定后,本人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会议。以省国资委处室名义召开的会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年度计划编制、起草、审核、审议、备案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国资委代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省国资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等方面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 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负责省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五条 各处室应当按照委里统一要求,每年10月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政策法规处根据各处室提出的计划,按照轻重缓急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省国资委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以省国资委文件下发执行。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按照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申报要求组织上报。
第六条 各处室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规范性文件名称;
(二) 制定目的;
(三) 主要内容;
(四) 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 起草人和负责人;
(六) 起草时间与进度安排;
(七)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在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实施过程中,有关处室认为需要增加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的,可按本规则规定提出具体建议,由政策法规处汇总,报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作为省国资委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补充,按本规则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章 文件起草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由计划提报处室负责起草。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处室职能的,由起草处室会同有关处室起草。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文件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定、实施日期等。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或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起草规范性文件,必须做到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条理清楚,条文明确,用语准确,行文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委内相关处室,有关部门、机构和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并对反馈意见予以研究处理。
有关方面对文件内容存在意见分歧的,起草处室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应当在文件起草说明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四章 文件审核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各处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起草处室送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 起草说明(包括文件制定目的、依据、主要内容、重要问题说明和重大分歧意见协调处理情况等);
(三) 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四) 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等。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核下列内容:
(一) 是否超越法定的职责范围;
(二) 是否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三) 是否征求和充分考虑了相关处室、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对重大分歧意见进行了协调;
(四) 整体框架结构及语言文字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在审核过程中对存在的分歧意见可以进行协调,协调不成和超出权限的事项,报请分管领导或者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对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政策法规处可提出修改意见,由起草处室修改、补充材料后再送审核。
第五章 审议、批准和公布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报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审议时,由起草处室作起草说明,由政策法规处作审核说明。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以省国资委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省国资委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代省人大、省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按行文程序报省政府。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布,公布的方式应当方便有关组织和个人查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以省国资委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处室和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以省国资委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应当于公布之日将文件文本、起草说明各1份并附电子文档送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按有关规定存档并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政策法规处制订工作方案,报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汇编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 内部审批程序(试行)
一、审批主体
省属国有企业及其重要权属企业(账面国有资产1000万元以上或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下同)改革改制由省国资委审批,其中重要企业改革改制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称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省属国有企业的其他权属企业改革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公司、集团母公司,下同)审批,到改革改组处备案后实施。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改革改制方案的制订
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方案。
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及其重要权属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制订,也可由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其他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方案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和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或全部退出国有资本的,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制订改制方案,也可委托企业或中介机构按照确定的产权改制形式制订方案。
三、改革改制方案的申报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方案报省国资委,由办公室签收登记后交改革改组处牵头审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方案交企业分配处牵头审理,下同)。
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及其重要权属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直接向省国资委申报,其他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方案,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国资委申报。
四、改革改制方案审查
改革改组处按照省国资委“三定”方案和鲁政发〔2003〕62号文等有关规定审查企业改革改制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分管主任召集改革改组处、产权处、分配处等对企业改革改制方案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
对账面国有资产1亿元以上或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的企业改革改制方案,改革改组处召集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改制企业主管部门、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专家、中介机构等进行咨询论证,征求各方面意见。涉及省委管理干部、社会职能移交等重要事项,应征求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改革改组处按照以上各方面意见指导企业修改调整改革改制方案后,向企业做出初步同意改革改制形式的书面答复。
1、账面国有资产3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亿元以下的经分管主任签字后答复。
2、账面国有资产3000万元至1亿元或资产总额3亿元至5亿元的由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后答复。
3、账面国有资产1亿元以上或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的,经省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答复。
4、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省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答复,其中账面国有资产1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5亿元以下由省国资委答复。
五、“两会一公示”
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经省国资委初步同意后,提交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需由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对改革改制方案的审议情况、对职工安置方案表决形成的决议以及会议主持人、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人数等有关材料应作为改革改制方案的附件报省国资委审查。
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后,由省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在企业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5日后,由改革改组处或分配处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省总工会、省监察厅分别召开企业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座谈会和企业职工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应针对公示期间和“两会”中职工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修改完善改革改制方案。
六、改革改制方案批复
改革改组处负责对修订后的改革改制方案拟定批复文件:
1、账面国有资产3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亿元以下的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分管主任召集改革改组处、产权处、分配处等集体研究同意后,经分管主任签字后批复;账面国有资产3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亿元至5亿元的,由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批复;账面国有资产1亿元以上或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的,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后,提交省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并批复。
2、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提交省改革领导小组研究批复,其中账面国有资产1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5亿元以下的改革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批复。
省属企业重要权属企业的改革改制方案按照以上程序批复。
七、清产核资
企业改革改制方案批复后,向省国资委提出清产核资申请,考评处按规定批复并指导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国资委报送清产核资结果。
改革改制的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权属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由考评处组织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处理专业审核小组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
八、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由改革改组处、分配处提出聘请中介机构事项,监督指导处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企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其中财务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由一家中介机构统一进行,资产评估由另外一家中介机构承担。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应纳入评估范围。
九、资产评估结果与职工费用认定
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直接报省国资委,由产权处提出核准意见;其他省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经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国资委,由产权处提出核准意见。产权处如对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有较大异议,可另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查。对账面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提请专家委员会审议。
职工安置方案由分配处审查,企业拖欠职工费用、欠缴的社会保障费用、各种预留费用和经济补偿金等,由分配处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
十、资产处置方案申报
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和账面国有资产500万元以上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三级及以下企业,在财务审计和经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认定的职工安置方案基础上,拟定资产处置方案报省国资委,由产权处提出审查意见。其他三级及以下企业的资产处置方案由集团公司审批,报产权处进行告知性备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议转让国有产权的资产处置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批。
十一、资产处置方案批复
产权处拟定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1、国有资产(以资产评估数为准,下同)10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方案,分管主任召集改革改组处、产权处、分配处、考评处等集体研究同意后,经分管主任签字后批复;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后批复;5000万元以上的,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后提交省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并批复。
2、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省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其中国有资产10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方案由省国资委批复。
十二、国有产权转让
资产处置方案经批准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协议转让国有产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原则上都要将国有企业产权纳入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在一定期限内,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有意受让者,则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实施产权交易;如果只有一个有意受让者,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产权交易双方达成一致意向后,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与国有企业产权受让方签订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协议,由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交割手续。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由产权交易中心转缴入省国资委指定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
转让和受让双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省管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
成果运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运用好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成果,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省管企业改革与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成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厅字〔2003〕62号),结合我省监事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会在提交报告的同时,应将报告中有关企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线索等内容节略,形成报告节本送监事会工作处(以下简称工作处)存档备查。
第三条 省政府领导和委领导对报告批示后,工作处要及时将领导批示通知监事会。根据《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暂行办法》(鲁企监办〔2004〕4号)的规定,由监事会主席确定是否与被监督企业交换意见。
第四条 省政府领导和委领导对报告有明确批示的,由工作处将有领导批示的报告首页印送有关处室,由有关处室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处理落实。有关处室需查阅报告有关内容的,经处室领导同意后到工作处查阅。
第五条 省有关部门要求查阅报告材料的,应持有关证明或省领导批示,经委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工作处接待并按规定查阅有关内容。
第六条 报告中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部分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其中领导班子由省委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报党委分管书记或常务书记同意后,转省委组织部处理;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在考核和调整由国资委管理并派驻监事会的企业领导班子时,应听取派驻该企业监事会主席的意见。
第七条 报告中关于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线索的内容,由工作处报国资委纪委(以下简称纪委)书记,其中涉及省委管理领导班子企业负责人的,由纪委转报省纪委。纪委需查阅报告和工作底稿的,经纪委领导同意后到工作处查阅相关内容。纪委应将查处结果及时通报有关监事会主席。
第八条 委内有关处室在研究落实省政府领导和委领导批示过程中,需向有关监事会了解情况的,由工作处协调安排。
第九条 委内有关处室落实省政府领导和委领导批示的情况直接报委领导,同时抄送工作处;涉及企业领导班子调整和企业负责人违法违纪查处的,视情况抄送工作处。工作处要及时向监事会通报有关处室落实领导批示的情况。
第十条 监事会与委内有关处室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互为依托,实现资源与信息共享。委内有关处室要重视报告成果运用,按照职责分工,参考利用监事会对企业经营业绩、经营管理状况和领导班子的评价意见,处理落实省政府领导和委领导对报告的批示,出台有关文件和措施之前征求有关监事会的意见;监事会要努力提高报告质量,积极为有关处室提供咨询和服务,做好报告成果运用的配合工作;工作处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与有关处室的沟通协调,跟踪了解报告成果运用情况。
第十一条 报告节本按机密级文档管理,其他部分按绝密级文档管理。有关处室要明确一名处室领导为报告成果运用负责人,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报告内容。
六要:
一、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要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公道正派,光明磊落;
三、要依法办事,敢于讲真话,不怕得罪人,勇于同违反国家政策、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四、要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要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工作业绩;
六、要严格履行公务员义务,恪尽职守,埋头苦干,深入群众,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六不:
一、不得泄露检查结果和企业商业秘密;
二、不得参与和干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三、不得直接向所监督企业发表结论性意见;
四、不得让企业承担检查费用和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五、不得吃请受礼、借机游山玩水和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
六、不得在企业兼职和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利益。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议、委务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调度了解监管企业和市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决议、指示的情况;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工作。
(二)拟订规范委机关工作运转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起草省国资委和省国资委党委年度工作安排意见、工作总结、工作报告;负责委重要文稿的审核。
(四)汇总审核委机关年度会议计划;负责组织党委会议、委务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并整理印发《会议纪要》;负责组织委重要综合性会议。
(五)承办委收文电(含机要文电)和资料的登记、呈(传)阅、催办、保管、核销、立卷归档和委发文电的审核工作;负责收集管理委文书、会计、声像档案;指导委机关专用档案室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省国资委和省国资委党委印鉴。
(六)负责委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检查指导监管企业、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要保密工作。
(七)组织收集、分析、整理、报送委机关、监管企业和各市国资监管信息,编印《省国资委要情快报》、《山东国资监管信息》;指导监管企业和市级国资监管机构的信息工作;负责大事记和年鉴的编撰工作。
(八)负责督查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决定事项和领导批办事项的落实;负责组织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复和有关视察工作。
(九)负责委机关、省管企业监事会的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办公用品的购置与发放;归口管理委机关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
(十)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协调处理重要信访案件;负责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管企业的信访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委机关信息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委机关网站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十二)负责委机关值班、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承办、协调委机关有关接待工作。
(十三)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政策法规处(研究室)
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和协调工作,以及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负责研究总结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调查研究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拟定委年度立法计划;研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政策和法律问题,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草案;审核、协调委机关各处室起草的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重大政策;负责涉及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规章备案、法规清理协调等工作。
(二)负责委综合研究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组织起草有关重要会议文件、委领导重要讲话和报告等。
(三)研究、协调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四)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管理;指导国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五)负责委机关、市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法律咨询事务;负责检查出资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协调;承办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六)拟订委重大调研课题的年度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委优秀研究成果的申报工作; 负责与监管企业、市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重大课题研究方面的联系和协调;负责主办或参与主办重大研究论坛的筹备、协调和组织工作。
(七)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调查研究监管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涉及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八)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统计评价与业绩考核处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拟订并组织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企业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的布置、收集、审核和汇总;编印相关国有资产和监管企业财务信息统计摘要和分析资料,研究分析国有资本结构和质量状况。
(二)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制度,拟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 负责组织实施监管企业的绩效评价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三)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财务决算的报告管理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负责监管企业的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和经营成果的审核认定,开展审计质量监控。
(四)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政策和制度;组织监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负责监管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核认定和资产损失核销;监督监管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和处置。
(五)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财务动态监测工作体系;组织开展国有企业月度财务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预测;建立和管理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数据库;按照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和发布国有资产有关信息和监管企业财务信息。
(六)负责协调监管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和评估监管企业的会计核算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参与审核监管企业经营效益与职工工资挂钩方案及领导人员收入分配方案。
(七)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提出国有企业业绩合同等管理办法;对监管企业提出明确的年度和经营者任期考核目标要求,组织签订业绩合同和任期经营责任书,并跟踪、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根据年度和任期考核目标,提出监管企业的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报告。
(八)拟订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逐步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监管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九)负责综合研究、分析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情况,建立重点国有企业经济运行季度报告制度;负责我委综合性经济运行数据、经济信息的汇总、审核和对外发布工作。
(十)拟订国有资产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会同委有关处室对监管企业的重大决策失误,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
(十一)指导市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开展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保值增值考核和国有企业决算报备、绩效评价及清产核资等工作。
(十二)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负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负责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监管企业国有资本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提出改革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研究建立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纠纷调处等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则,负责监管企业上述国有资产管理事宜;汇总、分析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变动情况。
(二) 建立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则,负责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和监督检查,汇总分析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情况。
(三)拟订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管理规章制度和企业国有股东代表职责行为规范,依法审核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国有股权设置方案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四)拟订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国有企业发债管理制度,审核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和发债方案;参与研究国有企业债转股工作。
(五)负责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研究提出国有资产预算编制和执行方案;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监缴及使用管理办法,对监管企业资本收益的使用以及国家拨付的各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六)组织起草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程序,拟订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并对重要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与管理政策建议,建立产权交易市场监测信息网络。
(七)监督监管企业正确执行财会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监管企业日常重大财务事项。
(八)研究提出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意见,拟订有关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状况。
(九)指导和监督市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对市县国有及国有控投、国有参股企业应由省国资委批准的有关国有产权事项提出意见。
(十)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拟订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总量、目标、战略和途径,研究提出国有经济进退的领域和国有经济重点领域的发展战略,指导出资企业进行战略性调整。
(二)负责分析行业信息,指导、审核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负责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对其中需要由国有股东决定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对监管企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审查;对其他项目进行备案;必要时对监管企业投资决策开展后评估。对企业重大投融资的方向、规模和回报率进行核认、监控。
(四)负责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衔接与协调,帮助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五)对市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规划发展工作和市县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及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进行指导。
(六)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企业改革改组处(省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办公室)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定,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出资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 研究提出发展国有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出资企业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指导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研究提出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具体职责如下:
(一)指导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股份制改革,研究提出企业改制的指导意见,拟定出资企业的改革工作程序;研究提出加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参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运作的监管。
(二)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拟定提高竞争力的方案;指导企业集团的建设并规范管理。
(三)审核出资企业的联合、合资、合并、分立等重组方案和出资企业改制上市方案、存续企业改革方案及公司章程,并拟定批复意见。
(四)研究拟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机构、重点企业集团的组建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研究拟订出资企业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推进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的指导意见;总结、宣传和推广先进企业的经验,推广国内外现代化管理方法。
(六)承担全省企业兼并破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费用等方案;负责组织协调监管企业的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工作。
(七)研究完善债转股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有关政策措施,推动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工作。
(八)研究提出全省国有企业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制的指导意见。
(九)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企业分配处
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出资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拟订国有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依法规范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分配关系。
(二)负责对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审核监管企业的工资总额;指导出资企业进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改革并拟订相关法规政策,
(三)研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改革,拟订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政策,并审核相关改革方案,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审核并批复出资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指导出资企业内部所属企业的分离改制工作。
(五)指导出资企业做好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处理,审核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六)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具体实施意见,组织协调并推进出资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
(七)指导出资企业深化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安置和完善社会保障体制的相关工作;推进企业后勤服务社会化。
(八)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监事会工作处(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拟订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
(二)拟订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名单和各监事会的人员组成方案;协调监事会与委内外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
(三)负责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的审核、报送和综合汇总工作,协调、跟踪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的落实和利用。
(四)协助人事教育处做好监事会专职监事和工作人员管理的基础工作;负责审核、批复监事会兼职监事人选(企业职工代表),协助机关党委做好监事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负责监事会工作人员的聘用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审核监事会提出的专项审计方案。
(六)负责监事会人员的培训和监事会工作的调研、信息和宣传工作。
(七)负责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业务和技术支持工作,为监事会提供行政和后勤保障。
(八)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党委组织部)
承担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负责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档案管理和出国审批工作;负责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建设;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负责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负责企业领导人员和后备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指导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有关的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
(二)负责研究提出省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企业名单,并报省委备案;拟订列入省国资委党委管理和备案管理的职务名称,并对审批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办理任免手续;负责考察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选,建立后备人才库;协助省委组织部做好省委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外派董事人选;研究拟定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五)指导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贯彻民主集中制进行指导和检查。
(六)负责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思想作风建设和干部监督工作。指导企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处理反映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有关问题的来信来访;负责企业领导人员收入申报、经济责任审计备案,并协助纪委做好企业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七)指导企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党委换届工作;指导企业党员队伍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负责企业党员统计、党费管理以及接转党组织关系工作。
(八)负责企业领导人员和后备人选的教育培训,以及有关人才工作的归口管理和协调。
(九)负责监管企业干部统计和领导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归口管理企业人员出国(境)审查、审批事项。
(十)协调领导机构或直属企业(单位)在济南以外的企业党组织与当地党委的关系,协助所在地党委指导上述企业的党建工作。
(十一)参与研究拟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约束机制以及考核奖惩分配的有关办法。
(十二)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党委宣传与群众工作部、团委)
负责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负责协调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等群众工作,承担省国资委团委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监管企业的厂务公开工作;负责监管企业反邪教等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监管企业学习和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监管企业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
(二)指导监管企业开展宣传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形势教育,研究提出企业宣传干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安排省国资委党委中心组学习和省国资委对外宣传及新闻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对监管企业的宣传报道;指导监管企业加强对内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的管理。
(四)指导监管企业开展企业文化建设、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负责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维护稳定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监管企业军转干部的有关问题;组织监管企业贯彻落实省委有关防范和处理 “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指示精神和有关政策。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监管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和统战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其依照有关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并负责其干部培训工作;配合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对工会主席候选人进行考察;承担省国资委团委的日常工作。
(七)指导监管企业发挥群众组织的优势,加强职工政治思想工作,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四有”职工队伍。
(八)指导监管企业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加强和改进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意见。
(九)受理监管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统战组织和职工的申诉,并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按照《工会法》和职代会条例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人事教育处(外事处)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拟订委机关(含纪委、监事会,下同)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委机关临时聘用、借用工作人员的工作。
(二)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及处以下工作人员的录用、任免、考核、奖惩、调配、轮岗、辞退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
(三)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和干部、工资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
(四)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监督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劳动技能工作;配合纪委做好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五)负责汇总、编报以省国资委党委、省国资委名义表彰先进的年度计划,并做好有关送审和报备工作。
(六)拟订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留学、境内外进修和挂职锻炼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在监管企业贯彻落实有关离退休干部政策。
(八)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拟订省国资委外事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相关审批手续和护照管理工作。
(九)配合机关党委做好日常工作。
(十)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监督指导处
负责指导市、县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对市、县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行监督指导。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监督检查市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负责指导各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对其调整规划方案进行指导。
(三)负责对各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总体情况进行调研,提出理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指导性意见。
(四)负责汇总整理各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情况,对其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名单进行备案。
(五)负责对市、县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不规范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协调处理。
(六)拟订委机关和监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的办法,综合协调有关事宜,提出聘用建议名单,并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七)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经济、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审批党的基层组织;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力不受侵犯;配合纪委做好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反映群众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负责委文明机关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和直属单位维护稳定的有关工作。
(六)参与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的考核与民主评议工作,参与对干部任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领导委机关、直属单位和监事会的统战和群众工作,指导群众组织其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八)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省国资委纪委、省监察厅驻省国资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规章,检查所监管企业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行政监察工作,提高机关效能。具体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有关指示、决定在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指导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检查、处理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党组织、党员和省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协助省纪委、省监察厅查处其中涉及省委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
(四)受理对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党组织、党员和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信访、检举、控告,及上述组织、人员的申诉。
(五)负责对省国资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处理上述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受理对上述单位和党员、领导人员的信访、检举、控告;受理上述单位和党员、领导人员的申诉。
(六)负责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和省国资委机关、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七)负责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八)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和省国资委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