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管企业监事会,机关各处室、纪委:
《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行为规范》已经2007年4月24日省国资委第75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办法
(试 行)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更好地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监督检查的原则和目标
第一条 监事会本着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程序监督、制度监督入手,对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实行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条 监事会通过监督检查,发挥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纠正的监督作用,实现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强化企业管理、防范决策风险、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目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 检查企业财务。负责组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对中介机构执业过程进行监督,对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第四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五条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企业的董事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七条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第八条 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了解掌握企业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财务、会计活动、重大事项和重大诉讼案件等情况。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或由其委派监事会成员列席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相关监管业务的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议等有关会议,了解掌握企业重大决策和主要经营活动情况。
第十条 听取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关于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询问和调查。
第十一条 查阅企业的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和有关的其他资料,利用中介机构和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等部门的工作成果,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监事会主席可根据其性质和具体情况,提示企业注意或要求企业予以纠正;对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可以组织实施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经省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实施专项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出评价并签署意见。
第四章 监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报告包括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专项监督检查报告是监事会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规、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重大风险和省国资委交办的监督检查事项,以及监事会主席认为应当报告的事项,经监督检查后所形成的报告。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实行一事一报。
第十七条 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是监事会对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经营业绩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后所形成的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在次年三月底前报省国资委。
第十八条 年度工作报告是监事会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安排的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在次年一月底前报省国资委。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专题会议和定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专题会议讨论、审议专项监督检查事项;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审议通过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内部职工少量持股的国有绝对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行为规范 一、加强学习,积极探索,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坚持原则,敢讲真话,勇于同违法乱纪和弄虚作假的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公道正派,依法办事,正确行使监督权力,独立、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及领导人员工作业绩。 四、恪尽职守,扎实工作,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五、健全制度,规范程序,认真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遵纪守法,无私奉献,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职工代表监事除外),不在企业报销除差旅费之外的任何费用,不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娱乐、旅游、专门宴请和未经批准的出访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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