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管企业监事会:
现将《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工作保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工作保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省管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监事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记载国家秘密、监事会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各种信息载体是监事会工作保密的主要对象。主要包括,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有密级的文件、资料、胶片、音像带以及软盘、光盘、移动硬盘和优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以下统称为密件)。
第三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文件资料一般应列入机密范围:涉及被监督检查企业按行业管理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机密级事项;涉及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机密级事项;其他作为机密级管理的密件。
第四条 对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文件资料一般列入秘密范围: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及其附件;监事会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及其附件;涉及被监督检查企业按行业管理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的秘密级事项;涉及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的秘密级事项;其他作为秘密级管理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专项监督检查报告的保密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六条 制作密件应遵守保密规定。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中间材料及残次品不得随意乱放,下班或离开办公室时要入柜锁好。密件制作完成后,要及时归档。要用符合保密规定的铁柜存放密件。
第七条 传递密件要保证安全。涉秘信函要通过专人或机要渠道传递。不得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设备中传输保密事项。用于处理涉秘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和传真等功能的多功能一体机,不得与普通电话线连接。
第八条 不得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设备中储存保密事项。处理密件的计算机要与国际互联网进行物理隔离。严禁在能够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处理密件,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与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第九条 借阅密件要严格借阅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复制密件。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
第十条 严禁个人未经批准私自保存密件。应当归档的密件,要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十一条 不准携带密件到公共场所,不准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存放、交接和阅办密件,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漏保密事项,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需要外出携带密件时,要经相关领导批准并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信息、投寄稿件和著述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并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四条 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泄漏在监事会工作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建立监事会保密工作责任制。监事会的保密工作由监事会主席负责,指定一名监事具体承担监事会的保密工作。监事会内部要建立保密制度,明确职责,并定期进行保密检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需要销毁的密件,经登记、造册,报监事会主席审签后,由负责保密工作的监事按规定监销、处理,严禁私自销毁。以电磁信号方式记录涉密内容的密件,应当彻底销磁,必要时应采取覆盖、粉碎、烧毁或化学腐蚀等方式销毁。严禁将密件作废品出售。
第十七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抄送:委机关各处室、纪委,各有关省管企业
山东省国资委办公室 2007年11月5日印发
(共印6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