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部分改制企业要求省国资委核批省国资委成立之前(2004年6月)企业已自行核销处理的资产损失,因资产损失核销有关规定都是在省国资委成立后制定并执行的,对2004年6月30日(清产核资基准日)之前处理的资产损失进行补报审批,没有规定依据。为加快推进企业改革改制,加强国有资产损失处理的监管,经研究,就确认清产核资基准日(2004年6月30日)以前企业已处理的资产损失,提出如下意见:
1. 对清产核资基准日(2004年6月30日)以前企业已经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处理的资产损失,凡能够提供关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说明,有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并报主管企业或部门审核同意的,省国资委予以认可;对未履行内部审核程序自行处理的资产损失项目,由省国资委按照现行资产损失核销有关规定进行重新核批。
2. 对清产核资基准日之后发生的资产损失,按规定审核确认。
统计评价与业绩考核处
2006年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