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管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国资委清产核资批复结果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5〕10号)要求,目前已有50户企业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并按要求计提了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经审核,同意上述各企业按报备计提的减值准备数调整2005年度期初未分配利润,作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期初数。(企业名单及计提的减值准备具体情况见附件1)。
二、各企业在以后年度中,要严格按照报经省国资委备案审核后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规范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真实客观反映企业资产财务状况。各企业实际执行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要保持一贯性,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要报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
三、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请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上报省国资委备案(备案表格式见附件2),省国资委将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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