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05年度省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鲁国资考评〔2006〕4号关于对2005年度省管企业

发表日期:2006-02-28   创建者:admin

 

各省管企业:

最近,部分省管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在编报、审计2005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反映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是否进行审计并纳入合并(汇总)范围问题

对于生产经营困难、已停产歇业的企业,按照《省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鲁国资考评〔2005〕12号)及《省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范》(鲁国资考评〔2005〕13号)规定,可不纳入决算报表合并(汇总)范围,也不再进行财务审计,但应按要求填报《未纳入合并(汇总)范围子企业主要指标表》(企财22表),并在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中进行说明和披露;对于持续经营、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企业,应进行审计并纳入合并(汇总)范围。

二、关于改革改制企业报表编制问题

截止2005年底前,已完成改革改制且不再保留国有股权的企业,不再编制2005年度省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已完成改革改制但保留国有股权的企业,应按改制后持有国有股权比例纳入国有股权持股单位合并范围;尚未完成改革改制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三、关于2004年度应纳入而未纳入合并(汇总)范围企业问题

对于2004年度应纳入而未纳入合并(汇总)范围企业,应在编制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时,纳入合并(汇总)范围,并在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中进行说明和披露。

四、关于2005年度托管重组企业报表编制问题

对于经省国资委批复实施委托管理等方式暂未建立产权关系的企业,由主体企业纳入汇总范围;对于重组划转建立产权关系的企业,由主体企业纳入合并范围。主体企业合并、汇总时,应将相关企业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纳入合并(汇总)范围,同时追溯调整合并(汇总)报表年初数,并在财务决算报告中进行说明。

五、关于清产核资中批复核销的资产损失账务调整问题

对清产核资中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企业应按照省国资委批复的清产核资结果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所有者权益(含少数股东权益)或当期损益。个别未按批复结果调整账务的企业,应在财务决算报告中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特别是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造成影响的,应说明具体情况。

六、关于企业2005年度资产损失核销(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在决算中如何反映的问题

省国资委《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鲁国资考评〔2005〕16号)下发前,企业已经实际发生并自行核销处理的资产损失,经承担企业年度决算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审核后,确认符合资产损失认定有关政策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严格履行了内部核批程序的(即资产损失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损失单位及财务等部门审核意见、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意见),可按原账务处理方式在2005年度决算中反映。其他不符合上述规定自行核销处理的资产损失,以及《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下发后,资产损失核销未报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应调整冲回2005年度有关账务,在2006年度上报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七、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有关问题

已从2005年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省管企业,应严格按照省国资委《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6〕1号)的要求,以及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和数额,做好有关账务的衔接调整工作。企业原则上不得另行确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或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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