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6号文

发表日期:2006-04-28   创建者:admin

根据省国资委《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5〕10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5〕16号)有关规定,现对省管企业2006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财务核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及时提取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财务状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严格执行省国资委审核同意的标准,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客观情况变化需要变更,须报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企业会计期末,应对各有关资产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核查,对发生减值的资产项目,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减值准备,不得有应提未提的事项。企业应每半年将减值准备提取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作为审核财务核销的依据。

二、各企业要按规定建立规范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内部核批程序,认真做好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工作。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项目,应在发生事实损失时,按规定搜集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履行内部核批程序,报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及时将核销情况上报省国资委办理备案和核准手续。

三、有关企业在2005年度财务决算中反映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财务核销有关事宜,不再另行答复,按本通知及《关于对2005年度省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鲁国资考评〔2006〕4号)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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