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清产核资核销资产损失移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资考评〔2006〕14号

发表日期:2006-08-24   创建者:admin

 

为加强省管企业清产核资核销资产损失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省国资委决定,将于近期组织实施清产核资核销资产损失移交处置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核销资产损失移交管理暂行办法》(鲁国资考评〔2005〕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省国资委第37次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确定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控股公司)为资产承接公司,负责省管企业清产核资核销资产损失的承接、管理和处置工作。清理移交范围包括清产核资、改革改制中批准核销的全部资产损失。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做好企业本部及权属企业核销资产损失的清理移交工作。

二、各企业和投资控股公司要依据省国资委清产核资资产损失核销批复文件,对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进行全面清理,并办理移交手续。对经清理认定无回收价值或因资料不全等原因无法清理回收的资产损失项目,经移交双方审核确认并说明理由,可不再办理移交手续。

对确定移交的资产损失项目,企业和投资控股公司要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和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企业应将损失项目的全部资料原件一并移交给投资控股公司。对暂时无法提供资料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保证必要时提供原件。

三、鉴于核销资产损失的移交工作涉及面广,清理难度大,拟采取先行试点,全面推开的方式进行。各企业接此通知后,要积极做好资产损失移交的相关准备工作,各试点企业要抓紧组织力量,落实措施,确保9月中旬前办理完清理移交手续。其它企业移交的时间,根据移交工作的进展情况,由投资控股公司与企业协商确定。

四、各试点企业核销资产损失清理移交的具体程序、方法和要求,由投资控股公司另行通知。各企业与投资控股公司在移交工作中签订的有关协议、报表等,要及时报省国资委备案。

 

附件:清产核资核销资产损失清理移交试点企业名单(略)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清产核资核销资产损失清理移交

试点企业名单

 

1.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2.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3.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5.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

6.山东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7.山东机场有限公司

8.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

9.山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10.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权属企业(5户):

省轻工业供销总公司

山东齐鲁石油化工联营开发总公司

山东水利工程总公司

省水利工程局

山东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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