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6年度企业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省直有关部门:
为做好2006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全面了解掌握各市、省直有关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分布结构和运营效益等情况,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2006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6〕1407号)和《关于印发2006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90号)精神,现将2006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各市、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2006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统一格式,适用于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填报。其中,《2006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适用于境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填报,《2006年度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适用于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各类分支机构填报。
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投资收益应按合并会计报表规定,纳入国有投资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范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直接持股的国有参股企业,应当填报本套报表。
二、各填报企业应当严格遵循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确认债权债务、核对内部往来、核实资产质量、正确结转损益的基础上,按照本套报表统一编制要求和方法,以2006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为基本依据,认真编制2006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国有资产营运情况。
三、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报表外,还应当按照规定在内部交易与内部往来充分抵销的基础上,将各级子企业的报表自下而上逐级层层合并,编制集团合并报表。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子企业,应当由委托管理方按照规定编制企业合并报表。合并报表的编制原则、编制范围及编制方法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执行。其中:
(一)企业(集团)所属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子企业应按《2006年度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要求单独填报。在规定时间报送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时,企业(集团)同时报送境内外企业合并报表。境内外企业合并时,境外企业外币报表应当按现行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报表。
(二)企业(集团)应将所属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纳入合并范围,并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所属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项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评价函〔2006〕142号)的要求,进行报表科目转换,填报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三)企业(集团)应将所属独立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尚未并账的基建项目纳入合并范围,并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2006年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评价函〔2006〕140号)和《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评价函〔2004〕235号)的要求,进行报表科目转换,填报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四、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应当在基层企业完成年终决算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填报、录入、汇总、报送及数据质量的审核工作,特别是对合并范围和抵销事项的审核,并对未纳入合并范围及未抵销充分的事项单独说明;在对企业报送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市、本部门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并分析、撰写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
五、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应于2007年4月10日前,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报送省国资委。具体报送材料和要求是:
(一)2006年度汇总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年度间主要指标变动表,请按以上次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
(二)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数据电子文档。
(三)本市、本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报告。
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国资委联系。
附件:1.2006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略)
2.2006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说明(略)
3.2006年度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略)
4.2006年度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说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