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省管煤炭企业维简费、技术开发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前不久我们对七户企业上述费用使用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维简费提取使用情况。据了解,自2004年以来,兖矿、新矿、枣矿、龙矿、肥矿、淄矿、临矿7户煤炭企业均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2004〕119号)所定标准提取维简费,每吨提取8.5元(临矿2004年、2005年按13元/吨提取,后在省地方税收检查中将超标准提取的部分补缴了所得税)。
2004年–2006年,7户企业共提取维简费26.09亿元,支出27.06亿元。主要支出项目为: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零星购置支出19.02亿元;矿井开拓延深工程支出3.01亿元;压煤村庄搬迁补偿等支出2.03亿元;矿区生产补充勘探支出0.66亿元;其他支出1.47亿元。其他支出主要是按规定用于井巷费等折旧基金性支出及矿井技术改造、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等。以上支出中,根据国家关于维简费使用的会计处理规定,购建形成的固定资产应转增企业资本公积,相应增加企业净资产,7户企业共转增资本公积13.76亿元。
截至2006年底,7户企业维简费项目累计超支3.67亿元,主要原因是肥矿集团超支4.9亿元,其他企业略有结余或基本持平。肥矿集团超支的主要原因是,肥矿属大水矿区,煤田内村庄稠密,受水威胁和村庄压煤严重,矿井防治水和压煤村庄搬迁任务重,投入大,而企业原煤产量较低,每年提取的维简费数额较小,远远不足以支付必要的维简支出。
(二)技术开发费用有关情况。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一般企业技术开发费的具体提取标准,煤炭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提取使用方式不尽一致。兖矿、新矿、肥矿、临矿4户企业采用据实列支的方式,枣矿、龙矿、淄矿3户企业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后统筹使用。具体情况为:
2004年–2006年,兖矿、新矿、肥矿、临矿等4户企业共计发生技术开发类支出28.59亿元,占销售收入的 2.48 %。其中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为13.66亿元,用企业技改专项资金等购建的技改项目14.93亿元。枣矿、龙矿、淄矿等3户企业实行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技术开发费,共提取6.65亿元,实际支出4.36亿元。各企业提取数分别占销售收入的 1%、1%、1.5%。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主要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研制和推广,企业信息化建设以及与新技术开发等有关的设备购置等。
二、存在的问题
(一)维简费使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企业用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是否缴纳所得税,国家有关政策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实际工作中一直采用执行税前扣除的方法。2005年,省地税局下发了《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41号),对这部分折旧不再允许税前扣除。在维简费标准没有调整的情况下,企业负担相应增加。二是国家对维简费的具体开支项目和范围规定较为原则,界限不明确,使企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准确认定应由维简费支出的具体项目,造成企业与政府部门对执行政策的理解不一致。三是维简费提取标准偏低。我省煤炭企业8.5元/吨的提取标准是延续了省财政厅1985年制定的维简费标准,已经严重落后于目前煤炭企业的技术发展水平(经了解,河北省按吨煤8.5元提取维简费,对井下机器设备计提的折旧准予税前扣除;安徽省按吨煤15元提取维简费)。同时,由于部分煤炭企业矿井老化、压煤村庄搬迁任务重,维简费支出投入较大等原因,造成企业维简费超支现象严重。
(二)技术开发费使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国家目前仅原则上规定企业可以按不超过销售收入1.5%的比例,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技术开发费用,并享受相关税前扣除的政策。但在统筹调剂使用问题上,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企业技术开发费的使用管理不规范。一是大部分企业没有真正用好用足国家的政策,企业实际支出的技术开发费用均低于国家规定的要求。二是企业技术开发费用的发生在各年度之间、各子公司之间存在着不均衡性。采取据实列支,不得统一计提统筹使用,会造成企业技术开发资金不能有效利用,无法集中力量开展技术研发,不利于增强企业科技强企、科技增效的能力,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生产经营;同时对国家出台的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的政策,要研究透彻,用足用好。一方面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使用有关费用和资金,并按会计规定处理。另一方面,也要按规定标准和要求足额提取,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企业发展。
(二)建议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在技术开发费方面,明确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集中使用,并统一提取标准。维简费方面,一是适当提高维简费提取标准,二是适当具体维简费的开支项目以增加可操作性,三是对用维简费购建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仍然执行税前扣除的政策,以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联 系 人:徐敏 联系电话:85103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