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5年春节期间
省属国有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鲁国资分配[2005]1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
近年来,省属企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企业工资水平不断提高,职工生活得到明显改善。但部分停产、半停产企业长期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费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职工生活和社会稳定。2005年春节将至,为确保困难企业职工节日期间生活保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困难企业职工春节期间生活保障工作
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工作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部门、各企业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关心职工群众生活的极端重要性,把解决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困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既要尽快建立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也要立足当前,千方百计筹集资金,确保困难企业职工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困难企业隶属关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主管部门、各企业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确保困难企业职工生活,2005年春节期间对困难企业职工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金必须在1月25日前发放给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
二、省属困难企业职工一次性救助范围和标准
救助范围是:省属停产、半停产困难企业中,超过半年未领取工资生活费、全年收入达不到所在地低保标准、未进入低保范围的在职职工,欠发待遇精简下放人员,欠发待遇工病亡抚恤对象。救助标准:在职职工按企业所在地3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金;精简下放待遇人员,工病亡抚恤对象给予应享受待遇标准半年的救助金,欠发半年以下的按照实际拖欠月数计发。救助金冲抵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费和抚恤金等费用,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清偿时,要作相应扣除。
三、省属困难企业职工一次性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解决困难企业职工节日生活救助资金,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安排解决,主管部门和主管企业有能力解决的,按照省统一部署自行筹集资金。省直部门、主管企业无力解决的,由省财政厅、国资委统一安排解决。
四、省属困难企业职工一次性救助资金申请程序和发放办法
主管部门、主管企业无力解决职工一次性救助资金的,须在2005年1月18日前,向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写出申请解决困难企业职工救助资金申请报告,填报《省属困难企业职工2005年节日一次性救助资金申请表》,报告内容为企业困难状况,企业职工总数、生活困难职工人数、企业驻地低保标准,精简下放人员数、工病亡职工家属抚恤人数、平均待遇标准,同时附2004年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劳动工资统计报表,需救助对象花名册,停产企业无报表的要作出文字说明。上述要求报送的资料,请主管部门、主管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国资委。经国资委审核确认后,由省财政厅拨付资金,资金拨付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分解下达救助企业。
资金拨付后,企业应在1月25日前发放给救助对象。企业应把统一印制的公告在企业公开场合张贴,救助资金花名册和救助资金数额要予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困难企业职工一次性救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主管部门、主管企业负责监督发放,任何部门、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发现截留、挪用的,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为保证救助工作顺利开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将适时进行检查。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