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2004年度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
薪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资分配[2005]14号
各省管企业:
按照《关于做好2004年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鲁国资分配〔2005〕2号)要求,各省管企业申报了2004年度企业负责人薪酬。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核定后的企业主要负责人2004年度薪酬下达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其他负责人薪酬的核定
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之外的其他负责人的薪酬,企业要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和贡献大小,适当拉开差距,科学、合理地核定其薪酬。
2004年度企业其他负责人薪酬的核定原则为:正职薪酬按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的0.9-1倍核定;副职薪酬按主要负责人薪酬的0.5-0.8倍核定;调研员根据其在企业承担责任、工作量等,按本企业同职级领导人员薪酬的0.6-0.8倍核定。
请各企业于8月31日前将其他负责人的薪酬核定情况报省国资委企业分配处备案。省国资委备案后,企业方可组织兑现。
二、企业负责人薪酬的兑现
未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2004年度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批复(备案)薪酬之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2004年度企业负责人薪酬实际发放数额超过核定(备案)数的,超发部分要退回企业,并将退回处理的账务凭证复印件于备案后20日内报省国资委企业分配处。省国资委将对薪酬兑现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五年八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