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5年度工效挂钩清算和2006年工效挂钩方案核定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6-06-05   创建者:admin

关于做好2005年度工效挂钩清算和2006

工效挂钩方案核定工作的通知

 

鲁国资分配〔20064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

为做好省属国有企业2005年工效挂钩清算和2006年工效挂钩方案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属国有企业原则上实行工效挂钩

(一)工效挂钩管理仍是目前确定和调控企业工资总额的主要形式。工效挂钩管理原则上实行总挂,由企业集团统一负责工效挂钩清算及挂钩方案的申报工作。被重组、托管的企业由重组、托管后的主体企业负责申报。

(二)原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尚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抓紧研究、制定、申报本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新挂钩企业以省国资委(主管部门)清算确认的2005年工资总额和2005年实际完成经济效益为基数核定工效挂钩方案。

(三)自主决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必须符合“两低于”原则,其实际工资增长不得超出提取的工资总额。

二、改进和完善工效挂钩办法,严格工效挂钩的清算和方案的核定

(一)2005年工效挂钩清算工作,按照省国资委下达的基数、企业实际完成经济效益和国家现行工效挂钩政策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强化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对企业工资增长的约束作用。对当年没有完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对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其挂钩工资总额必须按核定的挂钩浮动比例相应下浮,坚持既挂上也挂下,做到既负盈又负亏。

(三)将现行的按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纵向比较进行核定的办法,逐步过渡到以企业纵向比较和同行业企业之间横向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核定。逐步实行从调控企业工资总额向调控人工成本总额过渡的方法核定。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人工成本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省属企业,将从严核定其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适当下调浮动比例。

(四)凡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要从工效挂钩范围中分离出去,并按上年实际发生数,调整经济效益和工资总额基数。

三、加强对挂钩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规范收入分配行为

(一)规范工资性收入来源渠道。在省国资委核定的工效挂钩工资基数之外,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企业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工效挂钩企业所有增资,均应从效益工资列支。

(二)因经济效益下降,未能提足核定工资总额基数的企业,必须按照实提工资总额进行分配,不得按上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分配并记录拖欠,以后年度不再补提。长期亏损企业应主动降低工资水平,但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放长假未提供劳动的应支付生活费。

(三)严格工资储备金的提取和使用。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十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金,专门用于效益下降时维持企业工资正常发放。其他用途使用工资储备金的应报告原因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动用工资储备金的要等额扣回。

(四)企业工资总量调控要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奖惩相联系。对企业故意超提或超发工资侵害所有者权益,以及侵害职工利益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金。

四、有关要求和工作安排

(一)各省属企业要认真编制挂钩方案,熟悉和掌握工效挂钩的政策。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要按照2005年工效挂钩清算情况和本通知要求编制2006年工效挂钩方案。新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要按照国家现行政策的规定,在财务测算的基数上提出具体的挂钩方案。

(二)为提高审核效率,规范清算工作,企业应填报2005年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基金清算表(附件1)一式二份及文字说明,并附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决算报表、劳动工资统计年报、集团总公司分解下达权属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各一份,于615之前报省国资委。

联 系 人:  王品蕊

联系电话:  0531-85103676    

 

附件:1.2005年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基金清算表

2.2005年省属国有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试点工资基金清算表

3.2005年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基金清算表说明

4.2005年省属国有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试点工资基金清算表说明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3:

 

2005年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

挂钩工资基金清算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企业根据工效挂钩有关规定和本企业实际完成情况填列,非省管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国资委审批;省管企业直接报省国资委审批。省国资委审批后,企业将有关批复文件报省国税局、地税局备案。

二、填报说明

      l.表第l9行:根据省国资委批复的2005年工效挂钩方案填列。批复中没有的项目免填。

      2.表第61819行:其他非税利挂钩指标应在括号内注明指标名称及计量单位。

      3.表第7行:工资浮动比例指按浮动比例法挂钩的工资浮动比例,如企业同实现税利挂钩工资浮动比例为1O.7,则数额栏应列示1O.7。工资增减系数指倒挂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利润、减亏额)按增减系数法挂钩的工资增减系数,如企业实行减亏额挂钩,每净减增亏l元,工资增减0.3元,则数额栏应列示O.3

4.表第8行: 非税利指标挂钩工资浮动比例列示同第7行。

      5.表第12-14行:依据年终财务决算填列,同实现税利挂钩的,按本年实际数填列,其中各种税金一律按当年实际缴纳数填列。

      6.表第15行:毛利润指成本、费用中只包含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和经省国资委批准在本年挂钩工资外单列工资时的上缴利润或实现利润数,即本年新增效益工资计入成本前的实现利润或上缴利润。

当第39行>第2行时,

15 = 16+39-2-22

当第39行<第2行时

15=16

      7.表第16行:指企业实际实现的利润总额,按财务决算表填列。

      8.表第1819行:填列非税利挂钩指标实际完成数,括号内应注明指标名称及计算单位。    

9.表第20行: 指视同实现效益计提挂钩工资的税利,如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要附详细说明。

10.表第21行:指按规定应该提取的工资总额。

21=2+22+29+30-33

若低于按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总额,按最低工资规定执行。

11.表第23-27行:按本年实际支出数填列。

22=23+24+25+26-27

        本年挂钩外单列的工资,指按政策规定允许在提取的挂钩工资外单列成本费用的工资。

其中:按视同完成的税利提取的工资,指视同实现效益的税利,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计算方法如下:

      ①同实现税利按浮动比例法挂钩

25=         ×第2行×第7行×B

      ②同实现税利(利润、减亏额)按增减系数法挂钩

      25 = 20行×第7行×B

      注:B = 1-9

          12.表第28行:非税利指标挂钩应提挂钩工资指根据本年实际完成的非税利挂钩指标,包括实物量或复合挂钩的非税利指标,按公式计算的应提挂钩工资。

      非税利指标按浮动比例办法挂钩

28=(1+             ×第8)×第2行×第9

13.表第 29行:指非税利指标挂钩应提挂钩工资总额扣除相应的基数部分的余额。

29 = 28-2行×第9   

14.表第31行:实现税利(利润)毛增加额

31=11-4

15.表第32行:实现税利净增加额指新增效益工资计入成本后的实现税利比核定基数增加的数额。

(1)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利润)按浮动比例法及复合挂钩的税利挂钩工资部分按浮动比例法计算:

 


32 = 4行×                        

(2)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利润、减亏额)按增减系数法及复合挂钩的税利(利润、减亏)挂钩工资部分按增减系数法计算:

32  =             

注:A = 29行,B = 1-9行。若实行单一税利指标挂钩,则不计算AB

16.表第30行:

(1)同实现税利按浮动比例法挂钩

30 =          ×第2行×第7行×B

(2)同实现税利(利润、减亏额)按增减系数法挂钩

30 = 32行×第7行×B

注:B = 1-9行,若实行单一税利指标挂钩,则第9行为OB = 1

17.表第33行:应扣工资额按辅助考核指标计算数填列。

18.表第38行:根据2004年度财务决算表,按年末实际结存工资基金数填列。省属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的具体批复,按规定对2004年超提或少提工资进行调帐处理的,应附调帐会计凭证(复印件),并对第38行进行调整。调整方法为:2004年补提工资的,在年初工资基金(财务决算)基础上等额增加;2004年冲减超提工资的,等额减少。

19.表第39行:指企业本年度实际提取的全部工资总额。

39 =  41+44-38

20.44=38+39-41行,应和财务决算一致。


附件4:

 

2005年省属国有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

试点工资基金清算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试点的企业填列。

二、填表说明

1.表第2行:工资利税率=实现的利税总额/工资总额

2.表第3行:增加值劳动生产率=企业增加值/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3.表第7行:视同完成的税利额指经有关部门批准视同实现税利提取工资的税利,如矿产资源补偿费。

4.表第8行:企业增加值,工业企业按生产法计算,指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用工业总产出减中间投入;非工业企业按收入法计算,包括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四部分。均按现行价格计算。

5.表第10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

6.表第11=12+15

若低于按当地最低工资计算的工资总额,按最低工资规定执行。

7.表第12行:为第1314行的低者

8.表第13=(第5+6+7行)/1+2行)

9.表第14=9行×第25行×第23/3行×第27

10.表第15行:按工资指导线增加的工资指2005年企业增加工资,在首先使用核定的工资总额后,仍不足,由国资委审核据实列支部分。

11.表第17行:年初工资储备金:按企业2005年财务决算报表填列,为资产负债表中应付工资的年初余额。

12.表第18行:本年实际提取工资总额按企业本年度财务决算填列。

13.表第19行:本年实发工资总额,必须和企业年终财务决算报表、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相一致。

14.表第20行:非工资性支出指用工资基金支付的,但不是用来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支出。

15.表第21=17+18-19-20行,应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数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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