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5-11-02   创建者:admin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省管企业:

《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国资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    

〇〇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山东省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省国资委向企业委派,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财务总监对省国资委和企业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经营班子负责。

第五条  省国资委负责财务总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并负责财务总监的选拔、聘任、委派、交流、培训、考核和奖惩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由省国资委审核认定。

第七条  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勤勉尽责,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履职记录。

(二)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掌握财会和审计等专业知识,并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执业资格,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有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中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型企业的中层正职或担任中层副职3年以上;

2、在机关事业单位担任处级职务3年以上;

3、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审计工作10年以上,并担任主审工作5年以上。

(四)初任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对所在工作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会制度负有个人责任,被有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并对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

(五)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六)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管理监督企业财务会计活动,保证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二)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参加经营班子会议,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审核企业重大投融资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年度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资产损失核销、资产评估、项目投资、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资产处置、企业改革改制方案、权属企业产权变动、经济责任审计等重大事项,出具独立的审核意见;

(四)参与制定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五)对企业财务人员的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机构设置和财务负责人的任用、奖惩有建议权;

(六)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审查企业财务收支情况,调阅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有关文件、合同、资料,并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做出解释;

(七)对规定的事项与企业负责人进行联签;

(八)省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财务总监应当每半年向省国资委提交企业资产、效益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告,对可能造成财务数据失真、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以及其他拒绝联签的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不得在企业或其他机构兼职并领取兼职报酬;

(二)不得接受企业现金或实物报酬、福利待遇、馈赠及在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参加由所在企业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消费活动;

(四)不得参与企业内部员工持股或参与企业内部集资分红;

(五)不得利用职权在企业为任何个人谋取私利;

(六)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七)省国资委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所出具的独立审核意见和所签署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在真实、完整与合法方面存在问题的;

(二)对所审核的企业重大事项,未提出异议,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决策、财务会计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直接参与的;

(四)应当联签的事项因本人失职未履行联签手续的。

第四章  联签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签制度,是指对应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负责人审批的财务事项,实行财务总监与企业负责人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联签:

(一)企业借入和借出资金、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

(二)对外投资、兼并、收购、出让,对外捐款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

(三)购置固定资产、向境外汇出资金等重大财务事项,企业规定应由企业负责人审批的;

(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月报、年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五)企业设立、合并、撤销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六)省国资委规定应当联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应当在企业负责人签署之前送财务总监审签。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应当积极配合、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对企业正常的财务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

第五章  管理和待遇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度。省国资委通过组织选聘或公开招聘等方式聘任财务总监。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实行考核制度。省国资委与财务总监签订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财务总监应在年度和任期结束后向省国资委述职,报告履行岗位职责和开展工作情况。省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对财务总监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实行任期制,每个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后经省国资委考核合格,可以续聘,但原则上不在同一企业连任。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财务总监不得到与本人或其亲属有产权关系的企业任职;不得到有亲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职务以及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企业任职。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不直接从企业领取薪酬,其薪酬和考核管理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财务总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视情节轻重扣减薪金、通报批评,或通过法定程序随时解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总监在聘任期内成绩突出,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重要贡献的,由省国资委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四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随时解聘:

(一)因违规被有关部门取消相应技术职称的;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两个月以上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工作严重失职或渎职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或者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

(七)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

第二十五条  财务总监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企业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进一步明确、细化财务总监的职责,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积极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及时通知财务总监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参加经营班子会议,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确保财务总监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主动听取财务总监对企业经营、投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须经财务总监联签的事项,及时送财务总监进行联签。对财务总监拒绝联签的事项,企业经过认真复议,认为必须办理的,可以组织实施;但因此造成损失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上报省国资委审批的事项,规定须经财务总监审核的,应当附财务总监的独立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比照本企业副职标准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配合省国资委做好对财务总监的考核等管理工作,如实反映财务总监的工作情况。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有权向省国资委报告、举报或投诉财务总监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权属企业财务总监进行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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