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资委颁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07-06-29   来源:[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资]   创建者:admin

    近日,自治区国资委颁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暂行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暂行办法》、《评审办法》、《抽查办法》)。这是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出台的指导国资监管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管理体制及管理方式,即: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并对全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按企业的产权关系分级管理。还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等14种产权变动经济行为必须依法进行评估,接受委托进行资产评估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评估结果应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明确规定企业、评估机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相关人员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对加强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起到了有效的保障作用。

    《评审办法》和《抽查办法》是《暂行办法》的配套措施。前者对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须经专家评审会议审议后,再由自治区、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做出具体的规定,其目的是利用专家集体智慧对评估报告进行全面科学的论证和审核,使资产评估结果能够更加客观实际地反映企业价值,进一步加大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后者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的范围、内容、程序和要求等一系列工作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其目的是促进企业和评估机构依法开展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办法的出台,将对加强广西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规范企业资产评估行为,保证评估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确保国有产权在流动中保值增值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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