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为国企负责人经营责任定规矩

发表日期:2007-07-06   来源:[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资]   创建者:admin

    日前,从河北省国资委了解到:为增强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决策的责任意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省国资委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据介绍,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责任追究,是指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省国资委以及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违反决策程序等严重过错,造成企业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确定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党纪、政纪、经济和其他责任。责任追究方式包括通报批评、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理和禁入处理等。

    根据该《办法》,国企老总在经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不落实,按照考核办法,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不合格或连续3年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在100%以下的;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个人或集体荣誉,以及薪酬、奖励的;严重违反财政法纪、法规,内部控制制度、程序缺失或不落实,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在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以及资产管理活动中,因违反规定程序等,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在投资项目招投标、建设等活动中,疏于监督管理,造成工程项目严重浪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严重延期或停工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在重大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中(包括所属公司、子公司、分公司),违反报告制度,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另外,在投融资决策、改制重组、兼并破产、资本运营、境内外上市、产权交易和对外担保中,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也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除此之外,在实施责任追究中,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不合格或连续3年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在100%以下;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等将受到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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