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国资委“七不准”约束区管国企领导

发表日期:2008-04-10   创建者:shangxt

即:不准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不准违规自定薪酬滥发补贴和奖金。对违反“七不准”规定,情节轻微且本人认识深刻、纠正有效的,不予追究;对虽有违规行为但本人能主动认识并改正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不给予纪律处分;对构成违纪,但本人主动讲清问题并自觉纠正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进行诫勉谈话;对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凡未按自查自纠规定说清问题的,若发现并经核实,一律从严处理。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处室分布  |  交通路线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5号

邮政编码:250100  联系电话:0531-85103631  传真:0531-85103633 Email:bgs@sdsgzw.gov.cn

技术支持:山东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