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青团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要职责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资党[2004]17号

发表日期:2004-10-18   创建者:admin

省管企业党委(党组),各团市委,省直有关部门党组(党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共青团工作,根据省委《关于中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要职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委[2004]24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7号)精神,现就共青团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团委)主要职责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国资委团委的主要职责是:领导省管企业团的建设和青年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国资委党委、共青团山东省委的有关指示、决定在省管企业团组织的贯彻落实;协助省管企业党委(党组)做好团委负责干部的管理工作;协调省管企业团委以及与地方团委之间的关系;结合不同行业和企业特点,围绕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有针对性地开展青年工作和共青团活动;完成省国资委党委和共青团山东省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国资委团委由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组成。省国资委团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省国资委党委管理,其中,书记、副书记的任免,应事先征求共青团山东省委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根据工作需要,省国资委团委设置精干、高效的工作机构。

二、省管企业团组织原由共青团山东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领导的,相应改为由省国资委团委领导。

团组织原由所在市团委领导的省管企业,其团组织受省国资委团委和所在市团委双重领导。企业团委负责人由省国资委团委协助企业党委(党组)管理,其任免在征求省国资委团委意见时,由企业同时征求所在市团委意见。企业团的建设和青年工作,以所在市的团委领导为主,省国资委团委配合。各项日常团务工作,包括团员发展、团费收缴、团员教育管理、团组织年度统计等,由所在市团委负责。

今后,根据企业发展变化和省国资委党委领导党组织企业范围的调整,省国资委团委对领导团组织的企业范围也随之作相应调整。

三、省管企业应设团委。各企业团委的建立,应按照团的章程,参照企业党委建立的方式。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同级党委(党组)和省国资委团委的有关指示、决定;领导本企业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协助党组织做好下一级团组织主要负责干部的管理工作;围绕企业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和企业特点的活动。

各企业一般都应设置专职团干部,团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设1-2人。企业团委书记、副书记应为中共党员。书记新任职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副书记不超过32周岁。企业团委书记、副书记的任免,应由企业党委(党组)事先征求省国资委团委的意见,待省国资委团委回复意见后,由企业党委(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企业团委负责人原则上按同级党委(党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要求和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团委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委会或常务委员会的会议,以便其及时了解企业有关重大事项,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共青团和青年工作。

四、团的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管企业党组织要对本企业团组织建设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加强本企业团的组织建设,选配好团的干部。要加强对本企业团组织的领导,支持和帮助他们按照团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党委(党组)要有专人分管共青团和青年工作。各企业团组织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积极履行职责,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紧密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企业中心工作,服务青年成长成才,团结、教育和带领广大团员青年,为省管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 共青团山东省委

                   200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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