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委员:
根据省委宣传部、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和省国资委党委的职责规定,2005年12月18日我们已经就党的关系隶属省国资委党委的省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与省直精神文明委进行了正式衔接和移交。
为确保省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委领导的要求,现就《关于开展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讨论稿)、《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试行)和《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考核细则》等相关基础性管理文件广泛征求意见,望大家将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于2006年2月6日前报送省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省国资委党委宣传与群众工作部)。
联系人:李玲 电话:(0531)85103705(传真)
山东省省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1月18日
关于开展山东省省管企业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讨论稿)
各省管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省管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开展“文明山东”建设的部署,省国资委党委确定在省管企业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意义
省委、省政府在开展“平安山东”活动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在全省开展了“文明山东”建设活动,对我省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重大部署。省管企业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是“文明山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搞好这项活动,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完成省管企业改革发展的新任务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涵盖了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道德法制建设、企业文化建设、职工队伍建设等方方面面的工作,文明单位创建是一个系统工程。搞好创建活动可以有效将所涵盖的各方面工作以及加强企业管理有机结合,通过在企业内部统一谋划,统筹安排,凝聚人心,形成合力,创造和谐氛围,提升企业的管理能力,提高广大职工的综合素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文明单位标准和评审程序
文明单位是授予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改革发展稳定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省管企业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文明单位的标准是:坚持三个文明建设一起抓,完成年度生产经营业绩目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党的组织健全,职工思想道德建设体系完备,形成先进的企业文化;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扎实,职工群众广泛参与;诚信经营、文明生产、优质服务,管理科学规范,民主管理程度高;注重科学文化卫生建设,职工整体素质高,环保制度健全,环卫设施完善,环境优美。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省国资委党委领导下,由山东省省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管企业文明委)具体组织实施。各省管企业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专门机构开展创建活动。已荣获省级文明单位的企业接受省管企业文明委管理指导,继续加强工作保持荣誉称号。
文明单位的评选采取先自查后申报再考核的方法。凡认真开展创建活动,符合评选标准的省管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向省管企业文明委提交申请材料,由省管企业文明委组织审核验收。文明单位的推荐、评选和考核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对确定为文明单位的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省管企业广大职工的监督。
被评为文明单位的单位,由省管企业文明委授予荣誉称号,颁发牌匾,并对文明单位的职工、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负责人给予奖励。文明单位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表彰,在此基础上,择优向省文明委推荐省级文明单位候选企业。
为搞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实现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管企业文明委制定了《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试行)和《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考核细则》作为考核评审的基本依据,即行印发。
三、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
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以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满足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为核心,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企业文化建设、提高职工综合素质为重点,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适应新形势,探索新途径,创造新经验,使省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机制更完善、基础更扎实、水平更提高、效果更明显。
各省管企业党委要高度重视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纳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实绩目标考核内容,与业务工作一同规划,一同部署,一同落实。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政工部门组织协调的创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省管企业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的责任。文明单位的创建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拿出具体的措施办法,根据职责分工,层层分解任务,形成目标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具体、考核落实的工作体系。
省管企业所在行业不同、规模效益不同,情况千差万别。各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本着“立足当前、着眼未来、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文明单位创建的具体实施意见,创造性的开展工作。要注重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紧紧依靠广大职工在实践中探索新路子、总结新做法、提炼新经验,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坚决反对做表面文章,在抓落实、求实效上下功夫。
山东省省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06年1月18日
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省管企业的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动作用,实现创建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企业,根据《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精神及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文明单位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荣誉称号。创建文明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通过创建活动,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为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要把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和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企业管理及职工队伍建设有机结合,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全面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山东省省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管企业文明委)在省国资委党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省管企业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各省管企业创建文明单位的活动要在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标准
第五条文明单位必须是以精神文明建设为主要标志,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突出成绩,群众认可并经主管部门考核、推荐,领导机关批准、命名的企业。
第六条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是:
(一)坚持三个文明建设一起抓。将创建文明企业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管理,发动职工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意识强,各项工作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综合指标居同行业先进水平,完成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任务。
(二)党的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根据《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各级组织,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干部。各级领导班子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廉洁勤政,全面建设“四个好”的领导班子。
(三)形成了鲜明的企业文化。能够积极探索将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中,创造符合企业改革发展要求的、反映时代精神的、有本企业鲜明特色的、为广大职工所认同的核心价值观,能体现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
(四)创建活动深入扎实。企业党组织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班子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发动职工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意识强,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活动经常、效果明显,企业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
(五)职工整体素质高。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注重青年思想道德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内容丰富、卓有成效的活动。广大职工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素养。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
(六)文明生产(经营),优质服务。生产经营方向端正,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重合同、守信誉、保质量,不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无严重违章和劣质服务现象。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企业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七)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认真落实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治安状况、公共秩序良好,工作纪律严明,领导无违法违纪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无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发生,无邪教活动。
(八)注重科学文化卫生建设。重视智力投资,不断增加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投入,开展群众性读书活动,积极创建学习型企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加强职工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完善各类科教文体设施。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崇尚科学与文明,反对迷信与邪教,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员工的生活丰富多彩,精神面貌健康向上。模范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无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现象。
(九)重视环境建设。内部管理规范,环保制度健全,环卫设施完善。工作、生活环境整洁、优美,无脏乱差想象,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搞好绿化、美化工作。认真治理环境污染,绿化和环保工作达到所在城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考核
第七条文明单位的评选范围:凡经济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党组织关系隶属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省管企业及其二级单位,均有资格参加省管企业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八条凡申报省管企业文明单位,首先认真进行自查,填写省管企业文明单位申报表,向省管企业文明委申报,由省管企业文明委组织审核验收。
第九条文明单位的推荐、评选和考核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在推荐工作中要广泛征求被推荐企业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条文明单位评选实行复查、淘汰递补和逐级晋升制度。对文明单位的申报、考核、命名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已获得上一年度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本年度末进行复查,通过的予以确认,复查不合格的撤销文明单位称号,连续两个年度获得省管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方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考核实行百分制,凡基础分达不到90分以上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依然达不到要求的,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十二条凡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由省管企业文明委颁发证书和匾牌,授予荣誉称号,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对被评为文明单位的员工给予物质奖励。奖励办法由省管企业党委参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有关规定确定。原则上奖励被评为文明单位的单位职工每人每年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职工每人每年不超过一个半月的工资,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的职工每人每年不超过两个月的工资。奖金来源:从企业单项留利中列支。
第十四条对被命名为全国文明单位和连续两次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的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省管企业文明委授予“省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证书,由所在企业加发不超过两个月的单位职工平均月基本工资的奖金。
第十五条文明单位发生违犯本条例或其他严重损害文明单位声誉的问题,命名机关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一)领导班子不团结,成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工作平庸,不思进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效益大幅下降或严重亏损,未完成省国资委与省管企业法人代表签订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的;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不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行风不正,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五)出现黄、赌、毒,封建迷信等问题,法轮功等邪教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状况混乱的;
(七)因政策观念差,不做群众工作,多次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违背计划生育政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九)环境污染,治理不达标的;
(十)厂区、生活区卫生环境脏乱差的;
(十一)弄虚作假、发生重大问题隐瞒不报骗取荣誉的;
(十一)有其他损害文明单位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由命名机关公开通报并摘去匾牌。经认真整改,符合标准的可在两年后重新申报参评。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八条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由省管企业文明委负责。主要是指导、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好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复查工作;建立文明单位档案;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工作经验;对违反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行为及时给予批评并帮助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企业在整改期内未达到文明单位标准的要给予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理。
第十九条文明单位因改革改制改变单位名称或变更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命名主管机关报告备案。要求保留荣誉称号的,经批准可继续保留文明单位称号,在企业的改革改制中,凡属重组、合并、破产的文明单位称号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省管企业要积极认真地参加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主动开展各项创建活动。对无故不参加活动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凡是获得全国、省级文明单位的企业同时享有省管企业文明单位的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管企业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考核细则
根据《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领导班子建设(20分)
第一条领导班子建设按“四好”要求,做到班子健全、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廉洁勤政,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5分)
第二条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5分)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有组织、有机构、有规划,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本单位的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管理,能发动群众广泛参与。(4分)
第四条注重对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物质投入,安排专项活动资金,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3分)
第五条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带头转变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努力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3分)
第六条领导班子不健全的扣2分,创建经费投入不足或无保障的扣1分。
二、思想政治建设(20分)
第七条按规定配齐配强企业政工干部,加强政工干部的培养,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逐步健全完善各项政治工作制度,注意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5分)
第八条坚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加强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员工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道德修养。(5分)
第九条认真开展普法教育,学好规定的普法内容,不断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的意识。(4分)
第十条无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发生,无邪教活动。(3分)
第十一条加强文化、体育建设,创建工作积极活跃,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广大职工精神面貌健康向上。(3分)
第十二条没有配备政工干部的企业扣2分,没有建立思想政治工作制度的扣1分。
三、生产经营工作(30分)
第十三条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战略清晰,年度生产经营工作计划或要点明确,工作分工合理,责任落实,措施切实可行。(7分)
第十四条坚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生产经营方向端正,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有较高的工作效率和较好的服务水平。(5分)
第十五条建立职工业务学习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3分)
第十六条有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抓落实的具体措施,有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5分)
第十七条完成全年生产经营任务,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10分)
第十八条完不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扣5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扣5分。
四、党风廉政建设(20分)
第十九条认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关于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企业领导人员带头遵纪守法、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单位无违法违纪案件发生。(7分)
第二十条抓好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职责明确,责任到人,严格执行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5分)
第二十一条经常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3分)
第二十二条认真查处本单位的违法违纪案件。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5分)
第二十三条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扣5分。
五、其他(10分)
第二十四条企业工青妇组织健全,按照各自的章程积极开展工作,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充分发挥作用。(4分)
第二十五条办公区、厂区、生活区环境整洁、绿化美观;卫生设施齐全,管理有序;工作人员举止端正,着装得体。(4分)
第二十六条加强信息交流,按要求及时向上级和省管企业文明委报送有关材料。(2分)
第二十七条工青妇组织不健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办公区、厂区、生活区环境脏、乱、差的扣4分;凡省管企业文明委要求必须参加的会议、活动无故不参加的,一次扣2分;半年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放弃文明单位称号。
第二十八条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1、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企业人员参加邪教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
3、领导班子成员违法违纪,受到法律追究的;
4、政策不落实,工作不得力,造成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5、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状况混乱的;
6、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7、违反国家环保规定,造成严重污染,受到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通报的;
六、加分条件(不在基本分以内)
第二十九条企业年度内荣获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加5分。
第三十条企业年度内荣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加3分。
第三十一条企业年度内荣获省国资委或行业管理厅局级荣誉称号的加2分。
第三十二条企业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取得突出成绩,创造出对面上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经验的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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