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管企业,委内各处室、纪委,各监事会办事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4月29日第30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省管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措施、成效,根据党中央、省委关于新闻宣传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以省国资委名义,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进行的宣传报道活动,以及对省管企业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 省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推进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省管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四条 省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由省国资委统一领导,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归口管理。
第二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省国资委和省管企业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及和谐社会建设实践活动的宣传报道。
第六条 省国资委和省管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等实践活动的宣传报道。
第七条 上级领导同志参加省国资委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视察检查省国资委和省管企业工作及有关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第八条 省国资委出台的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措施和省管企业改革发展、经营运行重要数据等信息的对外发布。
第九条 省国资委党委和省国资委召开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
第十条 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省管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成就、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机关和省管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重要工作情况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第十二条 对省管企业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第三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采访委领导或向委领导约稿,由宣传与群众工作处根据新闻媒体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采访内容由相关处室提供,并报被采访委领导审阅。新闻稿件由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审核,报委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刊播。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采访委有关处室或者向有关处室约稿,由宣传与群众工作处根据新闻媒体的采访要求,报委主管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采访内容由相关处室提供,并报委分管领导审阅。新闻稿件由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审核,报委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刊播。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重要规章制度、重大工作措施的宣传报道,由相关处室提供宣传材料,宣传与群众工作处拟定宣传方案,报委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宣传与群众工作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党委和省国资委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由承办处室提出新闻宣传要求,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制订宣传方案,报委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有关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省管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以及省国资委机关和省管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和企业文化等方面的重要成就、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由相关处室提出宣传计划,报委分管领导同意、主管领导审定后实施,相关处室负责调研、情况核实及总结经验,宣传与群众工作处负责组织采访报道。
第十八条 委机关各处室及其负责人以省国资委部门或个人名义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与国资委工作有关的文章或谈话,需经委分管领导同意、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备案。以国资委名义发表的文章和谈话,必须经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审查后报委主管领导、
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建立新闻宣传报道重点题材报送制度。委机关各处室于每月30日前向宣传与群众工作处提报下月需进行宣传报道的重点题材,突发新闻题材随时提报。宣传与群众工作处汇总后,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报委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 宣传与群众工作处要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定期向有关新闻单位通报省国资委新闻宣传计划及重点报道题材。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完善和改进对突发性事件及敏感、热点问题的宣传管理。建立和完善应对新闻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对影响较大的新闻事件的宣传报道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者刊播新闻稿件。
第四章 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会制度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设立新闻发言人,由委主管领导担任。其职责是负责审查我委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审阅新闻稿件,确定宣传报道口径;代表省国资委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接受记者采访;召集委内各处室新闻工作会。
第二十三条 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协助新闻发言人处理日常工作。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处长为新闻发言人联络员,与省委宣传部和新闻媒体保持联系,完成新闻发言人委托的事务性工作。委机关各处室明确一名新闻联络人,负责新闻宣传的日常联络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根据需要,省国资委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或委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发布新闻,回答记者提问。
第二十五条 新闻发布内容由相关处室起草文字稿件,经委分管领导和新闻发言人审阅同意后,报委主要领导审定。新闻发布会的筹备、新闻媒体记者的邀请、新闻发布会档案的管理等日常工作由宣传与群众工作处负责。
第二十六条 新闻发布会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举行新闻发布会,有关处室一般提前10天提出书面申请(含发布会的主题、主要内容、拟办时间、敏感性问题的统一口径,拟邀请新闻媒体的范围等),申请要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宣传与群众工作处提报。宣传与群众工作处根据处室的书面申请和委分管领导的意见报新闻发言人和委主要领导审定后,拟定新闻发布会方案并向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新闻发布会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确保真实性和权威性,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保密规定。要做到规模适当,内容准确,讲求实效,内外有别。
第五章 省管企业新闻宣传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管企业各级党委要重视和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对重大典型的宣传报道和重要稿件的组稿,要组织协调力量,加强具体指导,认真抓好落实。
第二十九条 省管企业所办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站等各种新闻媒体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重要新闻报道和发表时政性文章必须经企业宣传或政工部门审查,企业党委分管领导要严格把关。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的报刊,发表时政性文章,要报省国资委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审查把关。
第三十条 建立新闻采访报告制度。省管企业主要领导接受省以上及省外新闻媒体采访,必须向省国资委宣传与群众工作处报告并备案。
第三十一条 大型省管企业要设专职宣传机构和人员,配备必要设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其他企业可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新闻宣传工作。
第三十二条 抓好宣传队伍能力建设,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新闻报道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各级新闻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提高素质,准确把握宣传政策,严守政治纪律,弘扬主旋律,维护新闻真实性。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宣传激励机制。省国资委每半年通报一次开展新闻宣传工作的情况;每年召开一次新闻报道工作会议,开展好新闻评比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第三十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纳入评先树优考核范围,被评为新闻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在年终综合评比考核时加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宣传与群众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国资委办公室 2005年5月16日印发
(共印1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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