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管企业相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的要求,省文明委决定,对2006年度省级文明单位进行复查。现将省管企业相关单位复查工作部署如下:
一、复查程序
(一)文明单位自查。符合复查条件的2006年度省级文明单位,都要按照《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的要求,认真组织复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省级文明单位复查表。
(二)省管企业文明委抽查。省管企业文明委将组成检查组,对照省级文明单位的标准条件,对所属省级文明单位进行抽查。
(三)省管企业文明委向省文明委提报复查意见。根据考察结果,对符合条件的文明单位,对其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予以确认;对工作平庸、停滞不前的单位,提出要求,限期整改;对工作明显滑坡或发生重大问题,经调查属实的单位,撤销其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二、注意事项
(一)这次复查时间紧、要求实。各复查单位要认真抓紧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填写省级文明单位复查表。
(二)各文明单位在填写省级文明单位复查表时,必须使用全称并与公章相符。
(三)自查报告和复查表均一式两份,于2007年11月30日前报省管企业文明办。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省管企业文明办联系电话:0531-85103705
联系人:李 玲
地 址:济南市山大南路5号(省国资委宣传与群众工作处)
电子邮箱:sdqywmw@126.com
附件:省级文明单位复查表
省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07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