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用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鲁国资督导〔2005〕2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济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行为,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 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资委统一组织选聘中介机构:
(一)企业改制、主辅分离、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企业清产核资过程中的审计和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企业其他经济行为需要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
(五)企业重大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竣工审计;
(六)监事会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
(七)其他事项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
二、聘用中介机构的程序
(一)企业根据需要,将聘用中介机构申请提交省国资委,由省国资委30日内通过招标等方式聘用中介机构。聘用申请中应附有关批复文件、聘用中介机构类别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省国资委接到聘用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制定聘用中介机构方案;
(三)聘用中介机构方案经研究通过后,省国资委统一组织中介机构选聘工作;
(四)中介机构选定后,省国资委向企业下达中介机构聘用通知书。
三、 其他事宜
(一)企业的权属(二级以下)企业由省国资委审核的重大事项需聘用中介机构的,原则上由省国资委统一组织聘用。
(二)不属于省国资委审核的事项,原则上由企业或主管部门自行聘用中介机构,但须在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并参照《省国资委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文件规定进行。
(三)聘用的中介机构确定后,企业或主管部门要将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业务委托合同报省国资委备案。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