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企业改制中介服务业务委托合同的通知
鲁国资督导〔2005〕3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
为规范省属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加强企业改制中介服务业务委托合同管理,确保与国家出台的关于企业改制的各项法规相衔接,现将省属企业改制中介服务业务委托合同签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管企业改制,由省国资委与中介机构签定业务委托合同。
二、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管企业的权属企业改制,由省国资委委托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与中介机构签定业务委托合同。
三、其他省属企业改制,由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与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委托合同。
四、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直接报送与其签订业务合同的单位。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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