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入库中介机构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5-09-12   创建者:admin

关于建立入库中介机构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鲁国资督导〔20054

 

各有关中介机构:

为加强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动态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中介机构有关情况,经研究决定建立入库中介机构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告事项

中介机构下列事项应向省国资委报告:

(一)中介机构自身发生的重要事项

1、合并、分立、撤销的;

2、法人代表更换的;

3、出现重大人员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的;

4、从业资质发生变化的;

5、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

6、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奖励、表扬或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处理的。

(二)中介机构在从事省国资委委托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重要事项

1、执业人员与投标书承诺发生变化的;

2、时间进度与业务委托合同承诺发生变化的;

3、业务范围与招标书约定的范围发生变化的;

4、因业务范围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服务费用的;

5、接受企业委托的其他业务的;

6、企业配合不够积极,可能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

7、企业采取非法手段,试图影响执业人员执业结果的。

(三)中介机构认为应该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报告程序

(一)中介机构应在上述事项发生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发生事项的原因、经过、影响及有关材料复印件报省国资委监督指导处。

(二)如发生突发情况,中介机构可以先电话报告省国资委。

(三)如遇到重大情况,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中介机构派人当面说明。

三、报告事项的处理

(一)对于中介机构在从事省国资委委托业务过程中调整或变更执业人员、时间进度、业务范围等事项,应在省国资委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二)对于服务费用调整事项,中介机构不得直接向企业提出,应先报告省国资委,由省国资委与企业协商确定;如企业主动提出调整服务费用,应先报告省国资委,由省国资委与企业协商确定后方可进行调整。

(三)对于中介机构自身发生的事项,应该报告而未及时报告,对从事省国资委托业务造成负面影响的,由中介机构自行承担责任。

(四)中介机构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而对省国资委隐瞒不报的,省国资委将根据规定对其从事省国资委委托业务资格从严限制。

(五)中介机构在从事省国资委委托业务中,人员调整未报告省国资委或未经同意擅自调整的,视为违约行为,省国资委将根据业务委托合同和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中介机构在从事省国资委委托业务中,因自身原因,进行时间进度调整,未报告省国资委或未经同意的,视为违约行为,省国资委将根据业务委托合同和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有关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省国资委各项委托业务,严格履约,认真执业,努力提高执业质量,及时上报应该报告的重要事项。省国资委将全面记录中介机构报告的有关重要事项及中介机构在从事省国资委委托业务中履约情况、执业质量等,作为中介机构今后从事省国资委委托业务的参考依据。 

 

 

二OO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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