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7-09-17   创建者:admin

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提高资产评估工作水平,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

经省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省和省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审核并报送省国资委进行核准。

不同隶属关系企业间的兼并、重组等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

    二、破产清算企业的资产评估

(一)中介机构在综合分析企业破产原因的基础上,以破产清算组确认的破产资产为资产评估范围,合理确定破产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的预计变现价值。

(二)对采用整体变现方式处置资产的破产企业,可采用重置成本法对单项资产进行评估,在评估出破产企业整体资产价值的基础上再考虑变现折扣。

(三)对采用整体变现方式处置资产有困难的破产企业,可采用清算价格法或市场比较法对单项资产进行评估;对采用清算价格法评估的,评估明细表中应单独列示折扣率。

(四)对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评估时,应以当地土地市场价格为依据,并结合城市规划,按照最优使用原则进行评估。

三、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应关注的问题

(一)审计、评估的资产范围应与招标中标通知书或有关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一致。涉及国有产权纠纷、资产核销事项的,应按有关规定界定或批准后再进行审计、评估。

(二)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实施审计,审计程序必须到位,成本收入及时结转。审计报告中对审计调整造成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原因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依据。未履行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三)中介机构应从法律、技术及获利能力等方面对企业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并确定其价值。经清查核实不存在的,应在评估报告中专项说明。

(四)中介机构应认真清查、核实各项负债的真实性,对近期发生的负债应重点关注,并进行披露。

(五)对企业价值或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时,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原则上以收益现值法为基础,采用另一种评估方法进行验证。在对评估结果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企业或股权的评估价值。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应注意事项

(一)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进行处置的,应采用合适的土地估价方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单独列示。评估报告特别事项中应对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状况及出让金支付情况进行披露。

   (二)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方式进行处置的,应首先将原账面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审计环节进行剥离。由国有土地使用权持有单位负责对拟租赁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值及租赁期为依据合理确定租赁费用。

(三)采取保留划拨用地方式进行处置的,需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原账面值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对企业已支付形成的账面摊余价值按核实后的金额纳入评估结果。

五、收益现值法评估的有关要求

(一)对不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资产应采用其它方法进行评估,评估值纳入企业整体价值。

(二)收益额的预测应以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为基本依据,考虑有关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和将来的预期目标定位、持续发展能力、外部市场竞争及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收益期以企业的存续期为原则确定。

 

附件: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施行,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效提高了资产评估工作水平。结合《暂行办法》施行以来的实际情况,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有关问题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按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其中,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2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二、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

  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况处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三、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方式

  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中央和地方的资产评估项目,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

  四、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

  企业发生《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经济行为,需要对接受的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接受企业应依照其产权关系将评估项目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备案;如果该经济行为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接受企业应依照其产权关系按规定程序将评估项目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五、资产评估备案表及其分类

  为适应《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各类经济行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需要,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分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两类。各级企业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应按附件的格式和内容填报办理。

  六、企业价值评估

  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同时,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企业应当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附件: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填报说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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