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8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的通知

鲁国资法规[2008]9号

发表日期:2008-07-14   创建者:wangzj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管企业: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08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备案对象 

此次注册备案的范围包括,省内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和驻鲁中央企业等单位中,参加2007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的人员;原注册有效期满,拟申请重新注册的人员。 

二、注册备案条件 

申请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和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四)身体健康,能完成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 

(五)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或同意聘用; 

(六)在注册有效期内按规定参加过继续教育。 

申请重新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时需交验《山东省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证书》。驻鲁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到省国资委申请重新注册时,应当持有《山东省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证书》或中央企业集团总部签章的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三、注册备案程序 

(一)各市注册备案工作程序。 

⒈各市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本市具备注册资格人员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⒉申请注册人员将填写完备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本人《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报单位所在市的国资监管机构初审。 

⒊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将初审合格人员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汇总,填写《企业法律顾问统计表》,一并报送省国资委办理注册备案。 

(二)省管企业的注册备案工作由企业统一组织,填写好有关表格后,直接到省国资委办理。 

(三)驻鲁中央企业的注册备案工作由企业统一组织,可到单位所在地的市国资监管机构办理,也可直接到省国资委办理。 

四、注册备案时间 

此次注册备案时间为2008年7月15日至8月15日。 

联系人:政策法规处  董先军  陈国梁 

联系电话:0531–85103699 

附件:1.《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2.《企业法律顾问统计表》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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