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管企业: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08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备案对象
此次注册备案的范围包括,省内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和驻鲁中央企业等单位中,参加2007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的人员;原注册有效期满,拟申请重新注册的人员。
二、注册备案条件
申请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和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四)身体健康,能完成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
(五)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或同意聘用;
(六)在注册有效期内按规定参加过继续教育。
申请重新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时需交验《山东省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证书》。驻鲁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到省国资委申请重新注册时,应当持有《山东省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证书》或中央企业集团总部签章的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三、注册备案程序
(一)各市注册备案工作程序。
⒈各市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本市具备注册资格人员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⒉申请注册人员将填写完备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本人《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报单位所在市的国资监管机构初审。
⒊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将初审合格人员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汇总,填写《企业法律顾问统计表》,一并报送省国资委办理注册备案。
(二)省管企业的注册备案工作由企业统一组织,填写好有关表格后,直接到省国资委办理。
(三)驻鲁中央企业的注册备案工作由企业统一组织,可到单位所在地的市国资监管机构办理,也可直接到省国资委办理。
四、注册备案时间
此次注册备案时间为2008年7月15日至8月15日。
联系人:政策法规处 董先军 陈国梁
联系电话:0531–85103699
附件:1.《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2.《企业法律顾问统计表》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