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资委强化措施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

发表日期:2007-06-11   创建者:admin

青岛市国资委强化措施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

一是出台《市政府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动态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中介机构的准入及调整、中介项目实施程序、中介机构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中介机构的检查评价等内容,根据项目企业的规模大小,确定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参加招标和选聘。二是组建青岛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规范中介机构公开选聘及使用工作,加强动态管理,强化报告审核,统一支付费用,确保中介机构工作质量。三是实施“阳光中介”工程,定期通报在企业改制审计过程中不按规定认定企业不良资产和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对情节严重的5家中介机构调整出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停止承接本市国有企业相关审计业务。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处室分布  |  交通路线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5号

邮政编码:250100  联系电话:0531-85103631  传真:0531-85103633 Email:bgs@sdsgzw.gov.cn

技术支持:山东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