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鲁国资产权[2005]2号文件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
受理范围: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二)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四)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报送资料:
(一)已取得法人资格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省管企业或省直主管部门有关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加盖省管企业或省直主管部门的公章);
2、企业填报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四份;
3、企业填报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状况补充资料》和《企业长期投资情况》各一份;
4、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有关企业成立的证明(1990年以前成立的企业,提交企业演变过程的说明);
5、批准设立企业时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或其它会议纪要;
6、企业章程;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最近一次的企业验资报告;
10、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有关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1、未办理国有产权占有登记或已办理国有产权占有登记但表、证原件遗失的企业,提交说明原因的文件
12、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资料、文件
13、企业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时,有产权变动行为的,需提交产权变动行为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14、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5、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表、证复印件;
16、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办理流程:
1、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省管企业或省直主管部门向省国资委申领或从省国资委网站上下载产权登记表格;
2、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填写产权登记表格、并通过省管企业或省直有关部门向省国资委提报占有产权登记的申报材料(注明办理部门、办理人员和联系电话);
3、产权管理处分管人员对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和合规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
4、产权管理处受理申报材料并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审签表”;
5、产权管理处分管人员对企业申报材料的有关内容和数据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6、产权管理处分管处长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意见;
7、如果批准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管理处打印产权登记证并归档;
8、产权管理处向申办单位出具产权登记证;
9、产权管理处为委领导、有关处室负责人每三个月更新一次产权登记数据信息;
10、产权管理处每年根据企业的占有产权登记办理情况写成年度工作报告,向委领导汇报。
办理时限:一般情况下,符合规定且报送资料齐全的,处内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处室:产权管理处
联系电话:0531-851036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