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办事指南

发表日期:2007-11-16   创建者:admin

受理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鲁国资产权[2005]2号文件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

受理范围:

(一)企业解散的,应当自所出资企业或上级单位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原申办单位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二)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原申办单位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四)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所出资企业或上级单位批准后30日内由原申办单位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报送资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省管企业、省直主管部门或企业破产清算机构有关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加盖省管企业、省直主管部门或企业破产清算机构的公章);

2、企业填报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四份;

3、企业国有资产占有(或变更)产权登记表、证一份;

4、批准产权注销(解散、撤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

5、出资企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注销的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注销企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注销的股东大会决议或其它会议纪要;

6、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7、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合同、交易凭证;

8、涉及职工安置的企业,需提供职工补偿金发放明细表;

9、企业改制后,涉及拖欠集团公司或投资企业债务的,需提交还款协议书和担保协议书;

10、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办理流程:

1、需注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企业通过省管企业或省直主管部门向省国资委申领或从省国资委网站上下载注销产权登记表格;

2、需注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企业填写产权登记表格、并通过省管企业或省直有关部门向省国资委提出注销产权登记的申报材料(注明办理部门、办理人员和联系电话);

3、产权管理处分管人员对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和合规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

4、产权管理处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并填写“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审签表”;

5、产权管理处分管人员对企业申报材料的有关内容和数据进行详细核对,并提出审查意见;

6、产权管理处分管处长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意见;

7、委领导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批示;

8、如果批准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产权管理处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打印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9、产权管理处向申办企业出具注销产权登记表;

10、产权管理处为委领导、有关处室负责人每三个月更新一次产权登记数据信息;

11、产权管理处每年根据企业的注销产权登记办理情况写成年度工作报告,向委领导汇报。

办理时限:一般情况下,符合规定且报送资料齐全的,处内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处室:产权管理处

联系电话:0531-8510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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