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国有资产担保办事指南

发表日期:2007-11-16   创建者:admin

受理依据: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担保法》、《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等。

受理范围: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质押担保行为。

(二)国有资产担保

1、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实行国际招标的重大工程项目;

3、国家及省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

4、发行公司债券;

5、《暂行办法》规定企业权限以外的担保。包括:省管企业对非权属企业提供担保;对境外权属企业提供担保;越级担保;累计担保总额超过其净资产;对同一个担保申请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超过其净资产的30%;对单个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单项担保总额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经营状况非正常的权属企业提供担保。

报送资料: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

1、申请文件;

2、《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备案表》;

3、证券登记公司出具的国有股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证明文件;

4、国有股股东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国有股股东及上市公司最近期经审计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6、质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出质方、质押方和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质押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原因及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情况;资金用途(应列明和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具体还款计划、可行性综合分析等。

7、国有股股东单位董事会决议(无董事会的出具经理办公会决议);

8、国资委派驻的监事会或财务总监的意见;

9、贷款协议副本;

10、质押协议副本;

11、国有股股东出具的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

12、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

13、国有股股东单位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14、其他需上报材料。

(二)国有资产担保

1、提供担保的申请文件;

2、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经理会的书面决议;

3、国资委派驻的监事会或的财务总监的意见;

4、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

6、被担保项目主债务合同或者贷款意向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7、担保方、被担保方近3年的财务报告及有关资信和履约能力等证明文件;

8、担保方、被担保方的企业章程、营业执照、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证有效复印件;

9、草签的反担保协议;

10、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1、  企业将申请文件和需提报的资料一并报办公室。(企业申请文件,要注明办理部门、办理人员和联系电话。)

2、  经委内、处内公文流转程序批办后,工作人员进行初审,3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

4、对不予受理或不符合规定的,即日将意见通知企业,同时告知办公室。

5、对符合规定的,查看企业所报材料是否齐全。

6、企业资料不齐全或存在问题的,限企业5个工作日内解决或补报资料。

7、对于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全的,报处长审批,1个工作日内形成处内审查意见。

8、根据处内审查意见,对于不予上报的申请材料重新审查。

9、根据处内审查意见,符合规定且手续材料齐全的,交办公室审核。

10、办公室审核合格后报委分管领导审签。

11、委分管领导在审签过程中提出意见的,根据领导意见,重新进行落实,落实情况报告委领导。

12、委分管领导审签后,办公室盖章。

13、经办公室盖章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表。

  14、通知企业领取备案表。

办理时限:一般情况下,符合规定且报送资料齐全的,处内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处室:产权管理处

联系电话:0531-85103621     0531-8510363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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